上海刑事犯罪律師講解:刑事案件中“私了”貓膩該如何認定和審查
在審理涉黑涉惡案件發展過程中,經常會碰到“私了”的情況。這些“私了”具有存在一定的迷惑性,實踐中對此類案件提供法律工作性質把握不準,往往當作民事責任糾紛解決處理,今天上海刑事犯罪律師就好好來跟大家說一說“私了”的法律知識。
對于涉黑涉惡案件中的“私了”,不能像普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一樣簡單地進行研究認定和處理,必須建立嚴格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信息法律法規規定,并詳細設計考察被告人之間進行合理賠償和雙方達成賠償協議時的背景不同情況,以及實現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就是表示等因素,以確定應否對相關人員違法犯罪心理行為數據進行學習刑事追究機制以及他們能否順利進行從寬處罰。
一、應嚴格審查“私了”所涉及的犯罪行為是否屬于中國法律制度規定我們可以通過刑事和解的范圍
新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或者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但玩忽職守罪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雙方和解有嚴格的限制,主要是自訴案件和少量公訴案件。對于涉黑涉惡“私了”案件所涉及的犯罪行為,要嚴格審查其屬于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屬于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屬于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犯罪原因是否是民事糾紛,被告人是不是累犯,可能判處的刑罰幅度等,以決定是否追究刑事案件。如果“破案”所涉及的犯罪行為不屬于刑事和解的范圍,應當堅決進行刑事偵查。
二、嚴格審查雙方“私有制”是否出于真實意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結合調解的基本原則,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為基礎,和解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表達。在犯罪相關案件中,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接受被告人的賠償,往往是雙方自愿的形式,不能體現出暴力威脅的色彩,但實質上,被害人并非出于自愿。事實上,這些“私下和解”是建立在犯罪組織的影響力和犯罪能力以及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的基礎上的,這足以使受害者產生恐懼和心理沖動,受害者受到被告在當地的支配地位的恐嚇,害怕自己和家人遭到報復,被迫接受賠償或與被告達成賠償協議。這不僅不能排除這些犯罪的刑事責任,而且進一步確認了被告人犯有嚴重社會危害罪。因此,我們不能被黑惡勢力案件中“私了”的出現所迷惑,要綜合考慮當時雙方的各種主客觀條件,作出綜合判斷,以防止涉惡犯罪和逃避法律制裁。
三、嚴格審查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和解”的真實意圖。
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刑事和解制度,要求被告人必須是真誠悔罪,積極發展進行經濟賠償。之所以可以這樣一個規定,一方面主要是為了企業節約司法信息資源,另一個重要方面存在是為了實質性化解各種矛盾問題糾紛,盡快修復破損社會主義關系,實現中國法律效果與分析社會實踐效果研究有機結合統一。但在涉黑涉惡案件中,很多被告人對被害人沒有進行合理賠償或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非出于真誠悔罪,也不是他們為了能夠促進大家矛盾解決糾紛化解,而主要是需要通過不同賠償的方式方法強迫被害人息事寧人,從而影響達到逃避刑事責任追究和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一些涉黑涉惡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的所謂“賠償協議”中,甚至以被害人明確員工表示侵害后果不是被告人造成的作為被告人支付賠償金的前提基礎條件,明目張膽地掩蓋犯罪事實、逃避刑事追究。還有的被告人在組織實施網絡犯罪活動行為后,并沒有得到及時對被害人進行相應賠償,而是得知偵查機關、司法機關追究該案時,才與被害人商量如何進行計算賠償,逃避刑事追究的意圖也很明顯。所以,對“私了”進行科學判斷時,甄別被告人的真實意圖也非常關鍵。
四、要嚴格控制“私有化”涉及的犯罪行為能否從輕處罰
如經過嚴格審查和甄別后,“私了”所涉及犯罪行為的確符合適用刑事和解條件,被告人通過賠償也確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在量刑上可以適度從寬。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2015年10月13日《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相關精神,在量刑時應當從嚴掌握,必須綜合考量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罪行的嚴重程度、被害人是否有特殊困難、諒解意思是否真實、賠償款項來源等因素,以決定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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