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上海行政訴訟律師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八大解釋
為了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依法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制定了一些解釋,上海行政訴訟律師幫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
第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聽取報告、召開會議、組織學習、分發文件等方式進行指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示的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被告的身份澄清并通知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能部門。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指示有關職能部門對違法建筑物進行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沒有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由被告為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職能部門。
第三條
公民、法人企業或者通過其他社會組織對集體土地征收中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除有證據證明系縣級以上這些地方發展人民對于政府工作具體情況實施外,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能夠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沒有國家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項目實施強制拆除等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征收、補償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征收、補償房屋過程中提起強制拆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強制拆遷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作出強制拆遷決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申請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級政府或者相應的職能部門行使行政職權如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轉移給下級政府或者相應的職能部門處理,告知申請人申請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被告人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級政府或者相應的職能部門。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其他實際履行職責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辦理不動產登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提起訴訟的,以實際履行該職責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職能部門為被告。
公民、法人企業或者通過其他社會組織對《不動產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之前由縣級以上這些地方發展人民對于政府可以作出的不動產登記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繼續行使其職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學生實際需要履行該職責的職能部門為被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披露條例》的規定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政府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指定機構以自身名義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不服的,以指定機構為被告。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為被告的,被起訴的行政行為不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為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指導和說明; 人民法院成為人民法院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變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不予立案或者移送主管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條
本解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中國施行后,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此前發展作出的相關研究司法進行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數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行政復議申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相信大家看了上述文章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法律知識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如果您需要法律上的幫助,上海行政訴訟律師全程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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