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事務所 這10種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上海律師事務所:政訴訟受案范圍是什么?有哪些情況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本文結合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的裁判文書,就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10種常見情況作簡要梳理,以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行政機關針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請求補發工資并恢復公務員身份、待遇等問題,屬于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事項,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最終裁決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23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答復》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終裁決應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據此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決定屬于最終裁決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屬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最終裁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3、信訪事項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再審被申請人山西省公安廳晉公信終(2011)13號《關于對運城市劉克普信訪事項予以終結的決定》,是針對再審申請人劉克普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規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訪條例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復核意見和不再受理決定,信訪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再審申請人對該處理意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4、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不服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只有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非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上海行政訴訟律師說:根據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民事協議,產生的糾紛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法復(1996)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第二條亦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5、落政問題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上海行政訴訟律師事務所律師告知可以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6、協助執行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協助義務,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7、行政指導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8、對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核發營業執照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
9、1990年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發生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訴訟法對發生在該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在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的行政協議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一方面,對于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新行政訴訟法)施行之前形成的類似行政協議,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和人民法院處理此類糾紛的通常做法,一般不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主要通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方式尋求司法救濟。再審申請人現針對新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的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相關法律依據不充分。二審法院認為上述協議不屬于新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可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并無明顯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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