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以案析法:為了減輕愧疚感,夫妻離婚后可以把共同財產給子女嗎?
夫妻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向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另一種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那么,夫婦離婚時能把他們的共同財產給孩子嗎? 如果贈與孩子,一方食言后會要求撤銷嗎?上海離婚律師用具體案件講解這個問題。
案情回顧:
李女士和王先生2007年登記進行結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某某。雙方因感情關系不和,于2017年1月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約定將企業雙方婚后經濟共同影響購買的位于海淀區的一處房屋贈與王某某。隨后,李女士和王先生可以依據國家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到房屋信息管理工作部門人員辦理業務轉移公司登記,卻因案外原因導致無法完成過戶至子女王某某名下。無奈,李女士和王先生只好以離婚后家庭財產安全糾紛問題為由訴至人民法院。經審理,李女士和王先生達成目標一致通過調解處理意見,同意涉案房屋歸李女士所有。
上海離婚律師釋法:
民政局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可以同意將共同財產捐贈給未成年子女
第一,夫妻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經雙方同意后,就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等事宜寫一份離婚協議書,送交民政局備案,作為雙方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的意見的表達,應當以離婚協議書為基礎,作為今后處理糾紛的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屬于配偶雙方的自主權范圍。只要雙方沒有爭議,能夠達成協議,民政局不會干涉雙方協議的自由。
其次,雖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和報酬,他人不得以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上述行為無效。因此,未成年子女接受贈與是有效的,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
故上述分析案例中,李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進行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經協商結果一致,可以約定將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或者贈與子女王某某。
二、離婚訴訟原則上不得將共同財產授予子女
因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為案件當事人,子女系案外人。故夫妻關系共同管理財產原則上只能在當事人即夫妻雙方企業之間可以進行處理處置。因此,離婚訴訟中,無論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均無法以子女為主體結構進行社會財產分割,而只能在我國夫妻雙方發展之間信息進行有效處置。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可以通過調解解決撫養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分割問題,或者商定提高撫養費,或者同意父母一方分割財產,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但是,如果雙方不能就調解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法裁決。
三、離婚協議中關于給予子女共同財產的約定不得撤銷
離婚時,夫妻約定將共同財產捐贈給未成年子女,是一種旨在解除雙方身份關系贈與行為,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于約定。
在雙方婚姻家庭關系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工作內容我們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發展已經成為實現,贈與行為問題不能進行隨意撤銷。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將共同財產捐給未成年子女、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的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是相互前提和結果,是一個整體。 如果一方被允許退出,離婚協議的完整性將被破壞。
在婚姻家庭關系管理已經可以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我們允許當事人對財產進行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重要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不利于環境保護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故離婚協議中將企業共同實現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不可控制要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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