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如何判刑?上海未成年犯罪律師來普法
家庭暴力和虐待兒童的案件很多。根據相關刑法,虐待兒童實際上是一種虐待罪。那么虐待兒童將如何被判刑呢?以下是上海未成年犯罪律師關于虐待兒童的判決如何回答的問題。
一、法條規定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是指經常毆打、罵人、捆綁、凍結、餓死、限制自由、濫用人格、不治病、強迫同居家庭成員超負荷工作、對他人施加身心虐待或者惡意迫害的行為。
犯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我國被害人造成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就是七年實現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受害人重傷死亡。 是指行為人長期虐待受害人,逐漸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或死亡,或者由于受害人無法忍受長期虐待、自殺而導致死亡或重傷,故意實施虐待行為,但由于過失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后果具有刑法因果關系。
根據本條的規定,受害人因受虐待而嚴重受傷或者死亡的案件,不屬于“告知后才處理的案件”的范圍。因此,檢察機關應當對被告人不起訴的案件提起公訴。
二、虐待兒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
1、身體虐待:是指照顧者對兒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其死亡、外型損毀、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是讓兒童處于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2、精神虐待: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排斥兒童,或是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的福祉漠不關心,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產生明顯的傷害
3、性虐待:指成人以兒童為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任何與兒童性的接觸。也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于受害者或對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4、疏忽: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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