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講解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造成的利益損失,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是什么?今天,上海合同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文章,歡迎您的閱讀!
締約上過失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勞動合同,惡意軟件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有其他違反誠信的行為。
上海合同律師講解本條規定的情況如下:
1.以訂立合同為幌子進行談判。所謂虛偽也是一種故意。例如,張某要求李某簽一份合同。張并不是真的想簽合同。他只是要求李為不正當競爭或其他非法目的談判合同。這就構成了締約責任。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這里指的是欺詐,在訂立合同時構成締約責任;履行中的欺詐行為構成違約責任。前者是合同簽訂時的行為,后者是合同成立后履行階段的行為。
3.有其他企業違背誠實信用管理原則的行為。
(1)違反強制規定、脅迫、利用他人、惡意串通、重大誤解、明顯不公平等可構成合同過錯責任。
(2)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知悉對方的商業秘密,即業務信息和技術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否則可能構成合同責任,也可能構成違約責任?!逗贤ā返谒氖龡l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密義務也是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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