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回答刑事拘留期限問題
生活中處處都不免有矛盾,然則當我們處置不好對人造成危害或許其余方面的題目沒有處理好,假如違背了法律,就會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對嫌疑人的一種強制措施。但是進行刑事拘留也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那么進行刑事拘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那么刑事拘留前提是什么?下面上海刑事犯罪律師為您解析:
一、刑事犯罪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逼迫步伐,刑事拘留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舉止的順遂舉行二設立的。然則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施行刑事拘留,要執行刑事拘留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相應條件的。
二、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龐大懷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行犯法的人,龐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擁有法定的緊要情況之一。關于何謂緊要情況,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接納羅列的體式格局,劃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準備犯法、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被害人或許在場親眼瞥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在身旁或許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犯法后妄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消滅、捏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講實在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屢次作案、結伙作案龐大懷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構造依法領有抉擇拘留和施行拘留的權限之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劃定;國民檢察院在間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 犯法后妄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消滅、捏造證據或許串供大概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機關:
依據法律劃定,拘留由公安構造施行。公安構造辦案職員覺得需求拘留犯法懷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說明無關犯法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構造施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構造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發布對其實施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署名或蓋印。被拘留人謝絕署名或蓋印的,應加以說明。施行拘留的職員在必要時,能夠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的劃定,公安機關在異地施行拘留時,應該關照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構造,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構造應當予以配合。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劃定,抉擇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奈通知者外,應該把拘留的緣故緣由和羈押的地方,在4小時內關照被拘留人的眷屬或許他的地點單元。有礙偵查的情形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況排除后,應該及時關照被拘留人的眷屬或許他地點的單元。對沒有在4小時內關照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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