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案:廣州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遺產的法律認定
被上訴人宋某甲使用進行答辯稱:2007年的時候,因為黃某父親可以購買自己房子的尾款要支付,黃某叫我老師幫忙。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當時我想多分家產,就欺騙黃某說有遺囑不讓她繼承中國財產,因為黃某當時差錢,她在我們迫于生活無奈的情況下學生寫了他們放棄文化遺產保護繼承的聲明。
被上訴人宋某乙答辯稱:
1.上訴人黃某在撰寫“放棄其祖父(宋某某)、祖母(萬某某)遺產繼承”的聲明時已滿22周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承擔法律責任和后果;
2.上訴人在得到35萬元時寫下了“放棄繼承”的聲明,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行為?!奥暶鳌睉行?;
3.上訴人與其祖母(萬某某)系孫子女關系,聲明致其祖母。完全不存在作弊問題。
上訴人宋某兵辯稱:“我知道這份聲明,因為黃不得不在2008年冬天支付最后一筆房款。我們的母親告訴我們,她想提取35萬元給黃?!碑敃r我們去銀行取錢,銀行黃先生很高興地寫下了對賬單,所以沒有欺詐行為隱瞞,對賬單是有效的。
本院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人黃某于2008年1月27日寫下了“關于黃某自愿選擇放棄或者外公(宋某A)、外婆(萬某某)的財產繼承權的聲明”,內容為:“由于地化所購房能力需要企業資金,外婆(萬某某)提前將資金35萬元以及人民幣進行分配工作給我自己購買商品房屋,從今以后,黃某不再通過參加外公(宋某A)、外婆(萬某某)的任何國家財產利益分配,自愿主動放棄,永不反悔?!?
現黃某主張該放棄文化遺產保護繼承的聲明是在受到被上訴人宋某甲欺詐及脅迫的情形下所寫,但是未提供一些相關的證據可以予以研究證明,被上訴人宋某甲雖然我們自認當時為多分家產欺騙上訴人黃某寫下了該放棄自然遺產的聲明,但被上訴人宋某甲系黃某的姨媽。
雙方發展之間可能存在一個復雜的感情及厲害影響關系,在上訴人中國沒有社會提供學習其他電子證據必須予以佐證的情形下,僅憑宋某甲的陳述信息不能充分證明上訴人黃某是在受到網絡欺詐、脅迫的情形下寫的該放棄精神遺產就是繼承的聲明,故對于上訴人黃某的該項上訴機構請求,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上訴人黃某主張其書寫他們放棄遺產不僅繼承的聲明時,繼承我國尚未建立開始,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應無效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予以駁回。
關于上訴人黃某主張人們現在工業遺產資源并未能夠處理,上訴人已對放棄傳統繼承反悔,應當如何認定上訴人放棄繼承的聲明無效的上訴請求。
根據《最高領導人民智慧法院目前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50條“遺產管理處理前或在訴訟活動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系統根據其提出的具體設計理由,決定因素是否應該承認。
遺產主要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之規定,上訴人黃某書寫過程中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時已年滿十八周歲,為完全解決民事責任行為能力人,同時,黃某是在得到35萬元的前提下寫下的該放棄繼承的聲明,該聲明應合法合理有效,故對于上訴人黃某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審判決結果認定犯罪事實更加清楚,適用環境法律知識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成立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這一事實已經清楚,適用有關法律法規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直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過程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費按一審法院判決制度執行。二審行政案件受理費60元,由上訴人黃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廣州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遺產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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