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橐雎蓭煙峋€解答孩子改姓能否拒付撫養費
上?;橐雎蓭煙峋€講離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但是要經對方同意。未經過對方同意的,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
案件經過:2014年9月,陳先生與黃女士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陳小某跟著媽媽(黃女士)共同生活,同時爸爸(陳先生)每月給付生活費800元。離婚后,黃女士與王先生再婚,陳小某與繼父(王先生)相處融洽,于是黃女士想將孩子改隨繼父跟著姓王。陳某知情后,認為黃某擅自將孩子改姓,所以拒絕支付撫養費。雙方經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案件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離婚后不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否以子女改姓拒付撫養費。
法院判決:本案中,黃女士擅自將孩子的姓名改隨繼父,侵犯了陳某對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決定權和變更權,陳某可要求公安機關或訴請法院予以更正恢復,但其不得因此拒付撫養費。
法律規定: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ㄒ唬┻x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律師說法: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編注:2021年1月1日,《婚姻法》廢止,適用民法典相關條款及最新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父母離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變更公安部門可拒絕辦理。同時,根據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問題的批復》,對于一方隱瞞事實變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上?;橐雎蓭?/u>熱線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權應由父母雙方代為行使,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
上?;橐雎蓭?/u>熱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無特別理由,雙方離婚均不得單方決定、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出現過因對方更改小孩姓名而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無論子女隨父或母生活,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變。一方撫育子女的,另一方需支付撫養費??梢钥闯觯改鸽x婚后,未撫養子女的一方支付必要的撫養費是其法定義務,該義務的履行與子女姓名權的行使無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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