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萬里城律師分析扣滿12分應否屬無證駕駛
駕駛員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是否屬于無證駕駛?
案例:事故發生時,雖然駕駛員未隨車攜帶駕駛證,駕駛證違法記分達到12分,但保險公司未提交足夠證據證明駕駛證在事故發生時已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不符合保險公司主張的保險條款約定的無證駕駛。
判決意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解釋,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在作出判決前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上訴楊偉的駕照在事故發生時處于非法未處理、超額注銷狀態。楊偉在事故發生時處于無證駕駛狀態。根據大地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和保險法,楊偉簽署的放棄索賠權利聲明,保險公司不需要在商業三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大地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還規定,如果駕駛員在駕駛證丟失、損壞、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分數達到12分或仍在駕駛機動車,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保險公司有法定免責理由,不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對此,上海萬里城律師認為,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事故發生時,雖然楊偉沒有隨車攜帶駕駛證,駕駛證違法分數達到12分,但保險公司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楊偉的駕駛證在事故發生時已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因此不符合保險公司主張的無證駕駛條款;保險公司與大地公司簽訂了賠償協議,但在有駕駛證丟失或者在駕駛證期間被扣留或者超過駕駛證違法分數時扣留,但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數達到12分。但是,它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與地方公司之間存在免責條款協議,并充分告知和提示免責條款。因此,法院不接受保險公司以此為由要求免責的上訴。
保險公司的上訴還提出,單儒飛的權利沒有被排除在外。在本案中,除保險公司外,還有楊偉和迪達公司對單儒飛承擔賠償責任?;谑鹿蚀嬖冢kU公司具有法定免責和約定免責原因,以及楊偉簽署的放棄索賠權聲明。因此,事故強制保險范圍以外的賠償責任應由直接侵權人楊偉和迪達公司承擔,而不是由保險公司承擔。對此,上海萬里城律師認為,雖然楊偉在事故發生后向保險公司提供偽造的駕駛證,然后聲明放棄保險賠償權益,但考慮到機動車第三方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方責任商業保險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受害人有權主張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有權主單儒飛以司機楊偉單方面出具的放棄索賠權聲明排除事故受害人單儒飛的合法索賠權利,缺乏充分依據,法依據,法院不采納保險公司的免責主張。
解析:在司法實踐中,對這種情況有兩種看法。首先,它被認為是無證駕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在評分周期內達到12分時,不得駕駛機動車。根據規定,此時發生事故的,屬于無證駕駛。第二,在這種情況下,并不意味著駕駛資格的喪失。駕駛員可以通過學習和參加考試來取消評分。只有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暫扣、吊銷或者注銷時,駕駛證才能停止使用。
上海萬里城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一方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評分制度,評分周期為12個月。周期內評分達到12分的,由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發給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考試。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或者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停止使用機動車駕駛證??梢钥闯?,當機動車駕駛員的駕駛證評分達到12分時,只表明機動車駕駛員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當然失去機動車駕駛資格。如果機動車駕駛員通過考試,駕駛證將被退還,只有當他拒絕參加學習或不參加考試時,他的駕駛證才會停止使用。換句話說,如果管理部門沒有扣留他的駕照,駕駛員仍然不符合駕駛證。本案中,事故發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到場處理,隨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認定司機陳某華的行為為為無證駕駛。事故發生后,陳某華通過了學習,考試取消了分數,這表明陳某華在事故發生時具有駕駛資格,不符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和《駕駛員無證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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