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區西藏南路律師談婚前婚后買房歸屬一覽表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發布了民法典婚姻編的司法解釋一(2021.1.1實施),其中,關于“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這一點的規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是一致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在子女離婚的時候,該出資是對子女的單方贈與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的糾紛近年來不斷增加。
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律師提示對于子女登記結婚后,父母出資如何認定則修改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與原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給一方”。司法解釋三規定,“如果產權只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有著明顯的差別。
也就是說,該司法解釋實施后,子女婚后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根據這一新規定,建議此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只贈與給子女,還是贈與給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
房屋產權登記 |
司法實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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