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律師解析刑民交叉案件的審查認定
被告人劉某營和蔡某鷹作為股東參加上海市靜安區某作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某作業公司 ) 股東會決議創立該公司并通過公司章程,選舉劉某營為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蔡某鷹為公司監事。2008年7 月 23 日,劉某營與蔡某鷹簽訂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約定成立新公司 ( 指某作業公司 ), 合作開發權屬為上海市靜安區乾坤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靜安區北環路中行旁的3220平方米的地塊 ( 以下簡稱某作業大廈項目 )。該合同約定,蔡某鷹出地及現金700萬元,劉某營承擔房地產項目除蔡某鷹投入的700萬元以外的所有投資資金直至建設工程全面竣工并驗收合格為止,并且約定劉某營不得就該資金向新成立公司求償 ; 某作業公司的經營活動及該房地產項目的具體事務全部由劉某營負責 ; 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蔡某鷹按協議約定首先分配到土地入股的30% 房產收益, 并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規模、面積結算項目實際投入資金總額折算出蔡某鷹出資700萬元所占比例分配到相應的收益 ; 房地產銷售后,銷售額扣除銷售成本以及各項稅費 ( 指扣除包括建筑成本、運營成本、稅費等 ) 后, 由劉某營與蔡某鷹按各占的比例進行純利潤分配,分配結束后新公司歸蔡某鷹所有。同年 8月1日,某作業公司成立,劉某營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按合同約定由劉某營負責公司的經營活動及某作業大廈項目的具體事務。2008年某作業公司成立后依合同開發某作業大廈項目樓盤,由南寧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建公司)承建該項目。2010年3月至7月期間,劉某營未經其他股東同意,以盡快解決工程款為名,要求南建公司以加大建筑安裝成本以達到合理避稅為由 (“走賬”方式 ) 的手段,將某作業公司500萬資金以支付工程款的名義付給南建公司,該公司扣除55 萬稅金和管理費用后, 將余款 445萬元轉入劉某營指定的銀行賬戶,劉某營收到后,指令他人將資金領出后轉入其投資的某項目賬戶, 80萬元用于裝修,其余款項轉入劉某營本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無法查明用途)。
從2012年公安機關立案至2018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期間經歷了公安機關報請逮捕、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復議、復核、上級公安機關要求下級公安機關撤案、上級檢察機關要求對公安機關的撤案進行糾正、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公安機關恢復立案、重新報請逮捕、檢察機關批準逮捕、起訴、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檢察機關抗訴、二審維持原判等環節。
本案在辦理的過程中,公、檢、法之間的爭議分歧非常大,包括在檢察機關內部分歧也很大。主要的爭議問題在于,劉某營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還是犯罪行為,認定劉某營構成職務侵占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具體為檢察機關認為本案劉某營利用職務便利,將某作業公司的賬戶資金通過虛支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出來歸個人使用,將公司財產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犯罪構成要件,應認定為犯罪 ;法院則認為雖然客觀上劉某營的行為看似構成職務侵占罪,但本質上其是履行合同過程中自由處分個人財產的行為,且具有對抗非法占有目的的合理事由,不能認定為犯罪, 最終這個案件以二審法院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告終。
我國刑法理論無論二階層論還是四要件論,要認定為犯罪的前提都是要符合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分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具體標準,就是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1],“就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而言,除了犯罪構成之外沒有別的標準,也不能在犯罪構成之外附加其他任何條件,所以,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標準。換言之,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唯一依據”[2]從該論斷可以得出,一個行為能否認定為犯罪,就看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在司法實務中,單一的刑事法律關系案件(相對于刑民交叉案件而言)較好把握,某一行為一旦符合了犯罪構成就能夠定罪。但是在錯綜復雜的刑民交叉案件中,要簡單的認定為犯罪就不那么容易,司法實務中要認定該類案件為犯罪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僅要分析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對認定犯罪的影響還要分析符合犯罪構成情況下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ㄒ唬蚀_認定案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
辦理單一刑事法律關系的案件時,不存在需要認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情形,直接根據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來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先要確定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然后對該民事法律關系屬于何種法律關系進行正確的認定,民事法律關系定性不準也將影響犯罪的認定。像劉某營職務侵占案,案件本身就存在著多種民事法律關系,包括劉某營和蔡某鷹之間的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關系、法定代表人劉某營與公司獨立人格關系、法定代表人為公司避稅支配公司財產關系等等。這些民事法律關系與能否認定劉某營職務侵占息息相關,比如一審判決書[3](以下均指同一判決書)認定本案事實如何定性要以雙方自愿簽訂的《聯合房地產開發合同》為基礎,某作業公司只是劉某營、蔡某鷹開發建設某作業大廈的平臺,該合同約定蔡某鷹除了出資700萬元和土地外,其余資金均為劉某營自行籌集,合同賦予了劉某營履行合同的權利,包括資金的使用、調配等,按照合同約定的公司運行模式,其他股東所專注的主要是建設成果的交付。劉某營依照合同約定,在時間和方式上投入多少,由其自行決定,其在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如何使用資金是其履約的一部分,在本質上是合同履行關系,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更不可能構成犯罪。
但靜安區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法院將該民事法律關系僅僅界定為履行合同關系忽略了蔡某鷹和劉某營作為股東所設立公司的法律關系。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要嚴格區分開來。某作業公司是兩當事人自愿設立的公司,并且經過工商登記,具有獨立人格,雖然《聯合房地產開發合同》約定除了土地和啟動的700萬元屬于蔡某鷹出資,其余資金均為劉某營籌集,但由劉某營籌集并不意味著由劉某營任意支配甚至可以侵占,因為劉某營籌集的資金一旦投入某作業公司賬戶后,則應認定為某作業公司的財產,即使是某作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的劉某營亦不能當成是自己籌集的,歸自己隨意使用,而是要受到公司法的約束,侵犯公司財產符合犯罪構成的應當認定為犯罪。不過,這個案件也難以排除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存在著財產混同的可能。財產混同一方面表現為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同一或者不分,另一方面表現為公司與股東利益一體化上,即公司與股東的收益之間沒有區別,公司的盈利可以隨意轉化為公司成員的個人財產,或轉化為另一公司的財產,而產生的負債為公司負債。這樣就會因此造成股東法人代表肆意侵犯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法人財產受損失。本案中劉某營是否基于合同將單位的賬戶資金與個人投資賬戶資金混同,不同賬戶之間資金的轉移和流動,由于到案的會計憑證不齊全而無法證實。
?。ǘ蚀_評價案件整體的事實與證據
在遵循前面“查明民事法律關系→確定是否符合犯罪構成→是否存在阻卻事由”的犯罪認定路徑的基礎上,還要綜合全案考慮,評價案件事實與到案的證據情況,既要把握認定民事法律關系和認定犯罪構成的事實證據,也要把握阻卻事由的證據。具體到本案中,雖然民事法律關系和犯罪構成等方面的證據基本充分,但仍有一些不確定的事實無法證明,比如劉某營辯解的因避稅而虛開發票,但通過虛開發票能夠降低多少稅收,是否能夠與其本人所繳納的55 萬元稅金相抵,由于項目沒有結算無法查明,可以作為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理由。因此,二審判決也更正了一審判決援引的《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改為援引第3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靜安區刑事辯護律師認為,這個案件之所以判無罪,最關鍵的是認定劉某營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的主觀目的不確定,證據也不夠扎實。在辦理刑民交叉案件要比辦理單一刑事案件還要更加嚴謹,既要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又要排除合理懷疑, 再同步厘清刑事與民事的關系,做到精準定性。
?。ㄈ蚀_判斷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
“我們說刑法更加強調實質判斷,并不是否定形式判斷的重要性和優越性,而是指在認定犯罪的時候不像民法那樣拘泥于法律關系,而是直接考察是否具備犯罪的構成要件,而不受民法法律關系的制約。”[4]前文所述,首先厘清民事法律關系是為了判斷是否有必要進入犯罪的實質認定,“形式上看似民事法律行為,實質上并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即具體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這是以民事法律關系掩蓋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5]。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過程中發生的一批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就是以民事法律關系掩蓋犯罪的典型例子。
本案劉某營的行為是否符合職務侵占罪犯罪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款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行為。根據犯罪構成階層論,“犯罪構成由不法和責任組成,不法是指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構成要件符合性不等于犯罪的全部成立條件,只是成立犯罪的一個要件 ;在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后,只需要判斷是否存在違法阻卻事由。而責任是對不法的非難可能性,責任要素中包括需要積極判斷的要素(如故意)和消極判斷的要素(如期待可能性)。”。本案劉某營是某作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經營管理某作業公司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款開支,實施了將某作業公司500萬元以工程款名義支付給南建公司,南建公司將稅后的445萬元轉入劉某營指定由其控制的銀行賬戶,445萬元到賬后,劉某營又指令他人將80萬元轉入其個人投資的項目賬戶用于裝修,該500萬元在某作業公司的賬面上已經作為虛列工程款支付的成本列支在會計賬中平賬。從這點來說,劉某營的行為已經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是符合了構成要件是否就必定構成犯罪呢?還要進一步考量阻卻事由,即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
?。ㄋ模蚀_考量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阻卻犯罪成立
有些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特征,而且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內容,應當認定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由此可以阻卻犯罪的成立。”正如前文所述,一審判決認為劉某營負責資金的籌集,其從某作業公司套錢出去的行為只不過是將左口袋的錢放入右口袋,本質上是劉某營履行《聯合房地產開發合同》過程中的支配個人所籌集資金的行為,依法不成立犯罪,該判決書所援引的《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亦證明了一審法院將劉某營的行為認定為民事法律行為而阻卻犯罪的成立。
民法中的當事人不法行為可由民事手段制裁,民事制裁具有賠償補救的功能,相比之下,刑事制裁強調刑法嚴厲性、謙抑性。民事不法行為阻卻犯罪的理由在于,民事不法行為尚未觸犯刑法的強制性規定, 行為的危害程度遠不夠犯罪的程度,社會危害性較小。因此,可以成為違法阻卻事由。根據犯罪構成階層論, 犯罪阻卻事由分為違法阻卻事由與責任阻卻事由,“區分違法阻卻事由與責任阻卻事由,是完全必要的。”本案一審判決認為劉某營的行為雖然符合構成要件,但本身是民事法律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因此屬于違法阻卻事由。二審法院雖然維持了一審無罪判決,但認為劉某營身為某作業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合理避稅為由虛開發票并套用公司款項存在合理性,不足以認定其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的主觀目的,從本質上,這是責任要素(故意)的阻卻事由。靜安區刑事辯護律師認為,無論一審判決還是二審裁定,法院都認為劉某營套取某作業公司款項的行為屬于“合理”的民事法律行為。 上海靜安區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
網站聲明: 本文“靜安區律師解析刑民交叉案件的審查認定”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