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會如何處理遺囑繼承案件?深圳遺囑繼承律師與您分享法律知識
上訴人沈某甲因與被上訴人慕某、沈某乙、張某繼承法律糾紛案件一案,不服XX市人民對于法院民初字第500號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學生提起上訴。本院進行依法管理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成為審理程序終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審法院認定穆先生的養父張旭旺于2011年1月29日死亡。 張錫萬的弟弟張X3和張錫萬的后續事務由張錫萬負責。 張Xwang死后,穆木和丈夫沈木-B與張木達成協議,同意張Xwang的事務完成后,本案的六棟房屋歸張木所有。 沈牟佳認為,其祖父張旭旺于2010年10月立遺囑,對其遺贈的六棟房屋穆牟一、沈牟一、張牟一達成的協議侵犯了其權益,引發糾紛。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關于本案,沈某甲訴稱,其祖父張×旺于2010年10月立遺囑將本案爭議的6套房屋遺贈給他。
張某對此主張予以否認,沈某佳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對沈某佳要求確認張×王遺囑合法有效,主張本案爭議財產及附屬物歸其所有的主張不予支持。因為本案中沈某佳的訴訟請求是確認遺囑的效力和本案不動產的權屬,該訴訟屬于確認訴訟,不適用訴訟時效。故對張關于沈某佳訴訟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原審判決:駁回沈某佳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5元,由沈某佳負擔。
沈某佳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的祖父張×旺生前在XX市吳村鎮易捷村擁有房產6套。張×王于2010年10月留下有記錄的遺囑,將這6套房屋贈與上訴人。請求查明事實,依法改判。穆某、沈某乙懇請支持沈某甲的上訴請求。張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一個事實進行一致。
本院認為繼承是公民死亡后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須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本案中,沈從文聲稱其祖父張旭旺生前曾立下遺囑,并將張旭旺擁有的六棟房屋交給了沈從文,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立下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
兩個目擊者都沒有看到張旭旺的遺囑錄音現場。因此,張Xwang的錄音不符合錄音遺囑的法定組成部分,不能認定為張Xwang的錄音遺囑。張Xwang去世后,其養女Mu及其丈夫Shen Yi與張某達成協議,張Xwang擁有的六間房間均為張某所有,該協議由Shen Yi和Mu(張鶴翔)簽署。 這應該是他們兩人的真實意圖,所以張旭旺留下的六棟房子應該屬于張旭。
這六所房屋由沈家訴訟繼承,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原審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判決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5元,由上訴人申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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