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靜安律師談酒后無意識性行為是否屬于強奸
案情: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彰某艾與被害人柳某驊于2019年3月初在網上相識。2019年3月19日18時許,彰某艾與柳某驊相約在靖宇縣四季肥牛219包間吃飯,彰某艾喝了大約六、七瓶啤酒,柳某驊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計喝了十二瓶。21時許,二人離開飯店,來到被告人彰某艾家中。此時被害人柳某驊神志不清,迷迷糊糊,說”我喝多了”,并靠在被告人的肩頭閉上眼睛,仿佛睡著。被告人讓被害人躺下睡覺,并脫掉了柳某驊的上衣,繼而二人發生性關系。當晚23時許,被害人接到其母親孫某的電話,于是讓被告人彰某艾開車送其回家。彰某艾將柳某驊送回家后,便返回家中。3月20日凌晨,彰某艾發現手機中有柳某驊的未接來電,便驅車來到柳某驊家。走到路口時,正好與被害人及其母親相遇,柳某驊的母親與被告人彰某艾遂發生爭執,在爭執無果的情況下,被告人彰某艾提出報警解決。隨后柳某驊的母親撥打了報警電話,幾分鐘后派出所民警趕到,簡單詢問后,將幾人帶回派出所。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彰某艾的姐姐于連霞與柳某驊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柳某驊的經濟損失,被害人柳某驊出具諒解書表示對彰某艾的行為不予追究,并請求司法機關免予對彰某艾的刑事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材料在案為證:
1、被告人彰某艾的供述與辯解,證明被告人彰某艾與被害人柳某驊系網友,二人于2019年3月初在網上相識,并于2019年3月中旬與”靖宇甄誠交友QQ聊天群”的另兩個網友(網名:”甄誠麗美人”、網名:”請止步、禁區”)在靖宇縣韓香閣飯店見面并喝酒,柳某驊當時喝了六、七瓶啤酒,狀態清醒。2019年3月19日18時許,彰某艾與柳某驊相約在靖宇縣四季肥牛219包間吃飯,彰某艾喝了大約六、七瓶啤酒,柳某驊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計喝了十二瓶。二人在吃飯過程中提到了處情人關系,彰某艾答應送給柳某驊一個金貔貅。21時許,彰某艾到吧臺結賬,柳某驊站在其身邊。而后二人商量到彰某艾家中取金貔貅。在彰某艾家中,彰某艾將金貔貅拿出交給柳某驊,柳某驊將貔貅揣在外衣兜內,后柳某驊靠在被告人的肩頭,神態迷糊,并說”我喝多了”,隨后閉上眼睛,像要睡著。被告人讓被害人躺下睡覺,并脫掉了柳某驊的上衣,繼而二人發生性關系。之后,柳某驊接到其母親的電話,并讓彰某艾送其回家。彰某艾在送柳某驊到家后,開車返回家中。凌晨時分,彰某艾發現手機上有柳某驊的未接來電,便驅車前往柳某驊家。車輛行駛至柳某驊家附近時,與柳某驊、一個中年婦女(柳某驊的母親)以及一個男人相遇。柳某驊的母親說彰某艾給柳某驊下藥并強奸了柳某驊。彰某艾辯解沒有下藥,也沒有強奸,二人遂當街發生爭執,柳某驊的母親搶走了彰某艾的手機。后經與柳某驊母親一起前來的男人勸解,彰某艾與柳某驊、柳某驊的母親、那個男子一起來到柳某驊開的美容院里來說清此事,柳某驊的母親與彰某艾爭執不下,彰某艾提出報警。隨后柳某驊的母親撥打了報警電話,幾分鐘后,派出所民警趕到,簡單詢問后,將幾人帶回派出所。
2、被害人柳某驊的陳述,證明被害人柳某驊與被告人彰某艾系網友,2019年3月中旬,該二人曾與另兩名網友在飯店見面并喝酒。2019年3月19日,彰某艾在網上和柳某驊聊天時約其出來吃飯,二人相約當日晚18點四季肥牛219房間吃飯,席間二人一共喝了十二瓶雪花啤酒,每個人喝了五、六瓶。21時許,柳某驊去了趟衛生間,回來后喝了杯啤酒,然后就對此后的發生事情全無印象。再有印象時,柳某驊發現自己在彰某艾家客廳里的沙發或者是床上赤裸身體正在與彰某艾發生性行為,并用手推了彰某艾一下,就又沒有印象了。再清醒時,柳某驊赤身裸體去了趟衛生間,從衛生間出來后躺在沙發上,彰某艾到其身邊親吻她,柳某驊表示要回家,彰某艾將衣服遞給柳某驊,并給柳某驊穿上褲子后,開車將柳某驊送回家。柳某驊稱二人在吃飯過程中并未提及貔貅。另證明,柳某驊對與彰某艾發生性行為時,自己有無反抗行為、彰某艾有無暴力威脅行為均無印象。
3、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明孫某某系被害人柳某驊的母親,2019年3月19日晚18時左右柳某驊和孫某某說要出去吃飯,并說一同吃飯的有”于哥”和另兩名女生。當晚23時左右,柳某驊回到家中,面色蒼白,披散著頭發(離開家之前是扎著的),孫某某就問柳某驊發生了什么事,柳某驊說晚上吃飯時,吃到20點多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晚上23點起來上廁所的時候,身上一絲不掛,知道自己是在網上認識的”姓于的”男人家,便要求回家,后來”姓于的”就將柳某驊送回家。隨后孫某某將柳某驊送往醫院檢查,從醫院回來后,孫某某提取了柳某驊案發時穿著的米黃色內褲并存留了擦拭柳某驊私處的衛生紙。然后孫某某用柳某驊的手機撥打”姓于的”電話,沒人接聽。孫某某就再次用自己的手機撥打也是無人接聽。正當孫某某和其鄰居(陳姓男子)帶著柳某驊出門準備報案時,迎面遇見”姓于的”的車,孫某某與”姓于的”發生爭執。在陳姓男子的勸說下,孫某某、柳某驊、陳姓男子、”姓于的”四人一同來到柳某驊的美容院,二人爭執無果后,便撥打電話報警。
強奸罪中除暴力、脅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括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像有些被害人如果喝酒喝多了,達到一定程度后,其雖然沒有完全睡著,但其容易犯困腦子已經處于迷糊狀態,性的防衛能力很弱,接近于睡著狀態的“不知反抗”程度。有些被害人喝多之后雖然意識很清醒,知道不能和對方發生性關系,但是身體無力抵抗,言語表達也不能清晰而大聲的表達,只能輕聲細語的表達不要的觀點,可以認為是“不能反抗”。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完全根據被害人的客觀狀態去認定是否強奸罪,也需要從整體的角度考察被害人是否“半推半就”以及被告人是否覺得被害人是在“半推半就”還是真的無力反抗。要全面查清案情,具體可以從雙方平常的關系程度、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事后被害人的態度反應、被害人平常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等綜合判斷,當然還有很重要的一點,被害人事后作出反應時候的其他條件,是否有讓被害人失去面子不得已控訴他人強奸的因素存在,比如被害人事后讓其男友、家人、朋友知道,承認自己自愿的話有損顏面等。
如上案例就是一個比較好的案件,強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并不一定要證實被害人睡著或者完全失去意識的狀態才能認定,只要性防衛能力存在削弱因素,導致被害人不能很好的表達性自由的意志就可以,當然也同時需要否定“半推半就”的情形存在,這有賴于對整個案件綜合判斷去得出,而且被告人對被害人態度的認識也是根據綜合情況去認定的,并不是客觀歸罪也不能因為被告人提出了辯解而輕易放過。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彰某艾及其辯護人無異議,但被告人彰某艾的辯護人表示,公訴機關出示的以上證據可以證實被害人平日酒量很好,喝五、六瓶啤酒狀態清醒,本案的鑒定結論證實被害人案發時并未醉酒,也未服用安眠類藥物。因此,被害人柳某驊與被告人彰某艾發生性關系時是清醒自愿的。
法庭認為,被害人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時是否”醉酒”是本案的核心問題。而”醉酒”是一種精神狀態,具有環境的特定性和狀態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結合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和受害人前后表現及告發情況和其他證據綜合分析認定。被告人在偵查機關多次供述中均表明,在被告人家中,被害人柳某驊靠在被告人的肩頭,神志不清醒,迷迷糊糊,并說”我喝多了”,隨后閉上眼睛,像要睡著。被告人讓被害人躺下睡覺,并脫掉了柳某驊的上衣,繼而二人發生性行為。而被害人柳某驊在案發后表示,與被告人飲酒后自己神志不清,對于在被告人家中發生的事情記憶呈片段性,并于案發后向公安機關報案,明確表示沒有發生性行為的意愿。可見被害人在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時,呈現了酒后反應遲緩,判斷能力減弱,神志不清,記憶模糊的醉酒狀態,其性防衛能力明顯削弱。因此,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用被害人平日的酒量做出案發時其清醒自愿的推定理由不成立,法庭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彰某艾無視國家法律,在被害人醉酒狀態,性防衛能力削弱的情況下,將其奸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彰某艾犯強奸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解被告人彰某艾無罪的事實與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彰某艾在案發后與被害人母某乙發生爭執,在爭執無果的情況下,主動提出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待公安機關趕來后,配合偵查人員做筆錄,且隨偵查人員來到派出所,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的意見》中自動投案”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拘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規定,系自動投案。被告人彰某艾到公安機關后如實說明其與柳某驊發生性行為的事情經過,雖不承認強奸被害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中”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之規定,因此被告人彰某艾的行為構成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家屬代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彰某艾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海靜安區刑事犯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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