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律師會見?上海刑事會見律師告訴你
耐煩聆聽當事人陳說既表現了對當事人的恭敬,也是可以或許周全懂得案件基礎究竟和證據的首要渠道。盡管當事人的陳說有大概避重就輕或許瞞哄究竟,但只需律師擅長主觀闡發判別和疏導,是可以或許取得充沛的信息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會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耐煩聆聽當事人陳述,但預測案件前景時要慎重
耐煩聆聽當事人陳說既表現了對當事人的恭敬,也是可以或許周全懂得案件基礎究竟和證據的首要渠道。盡管當事人的陳說有大概避重就輕或許瞞哄究竟,但只需律師擅長主觀闡發判別和疏導,是可以或許取得充沛的信息的。但需求注重的是,當事人請求律師對案件前景進行預測的時候,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聽了當事人的一面之詞,很容易預測錯誤;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斷正確,也要避免導致對當事人過于樂觀或者關于悲觀,影響后續案件的處理。如果律師在給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外,還能夠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導,這不僅有利于幫助當事人面對現實,理性看待自身處境,能更為有效地配合律師開展辯護工作;而且也能夠得到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親屬的感激,鞏固彼此之間的委托關系。
二、不宜間接問詢當事人有沒有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為
這是一個異常首要、異常敏感的話題,有時候在問詢當事人有無實行所控告的犯法行為時,有些當事人比擬夷由,不太想說(懼怕對本人晦氣,想看看控方是不是充沛控制這方面的證據資料),作為辯護人盡管能夠告訴其會面進程是不被監聽的,監聽的證據資料提交到法庭是有效的,但也憂慮律師會面(實際上是能夠監聽的)讓其透露實情,會讓偵查機關掌握內情,進而搜集完善相關證據或者偵查機關將此內情告知承辦檢察官、法官,即便在證據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為主堅定地判當事人有罪(法官認為反正沒有冤枉你)。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在會見時追問當事人是否實施所指控行為在客觀上幫了控方的忙,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
三、不能用種種體式格局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
這里的種種體式格局,包孕但不限于間接挑撥、表示等體式格局與當事人交換串供、消滅、捏造、轉移證據。尤其在會面后,不克不及故意無心吐露給當事人親友關于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將具體的證人、證言、證物等內容透露給當事人親友(以免其親友救人心切,違法幫助其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律師因上述行為而涉嫌《刑法》第306條被追訴審判的)。
在配合犯法中,不宜間接奉告當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說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雖然在刑法上,組成辯護人妨礙作證罪(即“律師偽證罪”、《刑法》第306條)需求有犯法的客觀有意,但在法律實務中,尤其是在做無罪辯解的刑事案件中,只需律師主觀上有上述行動,且造成了串供、消滅、捏造、轉移證據方面的前因,公安構造往往會以涉嫌犯法為由對律師采用逼迫措施,即便法院最終以欠缺主觀故意為由判決律師無罪,但此時律師已被羈押一兩年了,控方打擊懲罰律師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因此,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對此不能不謹慎。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會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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