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河律師談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自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17年4月1日、5月1日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和《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此兩份文件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2017)〕施行后,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又有了諸多修正:2017年11月4日、2021年3月1日起分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新增罪名多達25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地方試點至2018年10月26日寫入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2019年10月24日“兩高三部”共同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2019年12月30日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布,2021年1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均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了規定。為與刑法修改、新增罪名的實際量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量刑和量刑建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相適應,量刑指導意見也需作相應完善,“兩高”《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即應運而生。
“兩高”《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亮點解讀
蘇州河律師提出與《量刑指導意見》(2017)相比,“兩高”《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有如下八大亮點值得關注。
1.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變動相協調。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總則和分則都作了修正,為與此相協調,針對刑法總則中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在常見量刑情節適用中,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節改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針對刑法分則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各法定刑幅度的調整,對此三個罪名的量刑起點規定作了相應修改;針對刑法分則將原妨害公務罪第五款修正并且獨立設為襲警罪的規定,刪除“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的規定。
2.立法用語進一步規范、精煉、準確。為確保立法用語的規范、精煉、準確,“兩高”《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具體措辭進一步完善。具體而言有如下修正:將“免刑”改為更為規范的“免予刑事處罰”;為強調量刑起點適用標準的剛性,刪除所有“可以在某種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中的“可以”;為與刑事訴訟法中法條順序的變動相協調,對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量刑情節的依據法條作對應修正;不同表述中“應當”的增加和刪除等細微調整。
3.規范目的和依據表述更加全面、規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聯合制定量刑指導意見,規范目的由“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改為“為進一步規范量刑活動,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據由“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改為“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司法實踐”。
量刑雖是法院運用刑罰裁量權,對犯罪人裁量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但該刑事司法活動一般是法院在量刑事實基礎上,綜合考量檢察院量刑建議及其他各刑事訴訟參與主體的意見后作出的。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量刑和量刑建議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量刑活動的法律依據當然包括作為刑事實體法的刑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訴訟法;量刑活動的實踐依據也不應僅限于審判實踐,包括檢察院量刑建議在內的司法實踐都是量刑活動的實踐依據。基于此,由“兩高”首次聯合制定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其目的和依據的表述更加全面、規范。此后,檢察院量刑建議工作也有了明確的規范化指導標準。
4.量刑指導原則中,對裁判結果增加政治效果要求。量刑指導原則中,對裁判結果的要求由“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改為“確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法治建設的普遍規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要求,是司法實踐的現實需要。在量刑指導原則中,對裁判結果增加政治效果要求,并且要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三者相統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在量刑活動中的具體體現和對刑事司法裁判公平正義這一最高目標的踐行。
5.適用刑種范圍縮小至有期徒刑。量刑指導意見的適用范圍由“有期徒刑、拘役”改為“有期徒刑”;相應的,在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后定性分析的規定中增加了拘役。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在實體方面,除“改變傳統‘估堆式’量刑,明確量刑方法和步驟,將量化引入量刑機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法官裁量權”要求外,還強調“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對于判處拘役的案件,只有1至6個月時間,如果按照量刑步驟分步量刑則過于繁瑣,通過對案件事實、情節進行綜合定性分析確定判處拘役的,可依法直接確定宣告刑。因此,“兩高”《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將拘役挪至定性分析規定中,正是結合司法實踐、落實量刑規范化改革基本要求的體現。
6.明確判處罰金刑、適用緩刑的總體和具體考量因素。確定宣告刑的方法中,明確了判處罰金刑、適用緩刑的總體考量因素。在總體考量因素基礎上,23個常見犯罪的量刑規定中,除故意傷害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4個罪名只對適用緩刑明確具體考量因素外,其余19個罪名都對判處罰金刑、適用緩刑明確了更為具體的考量因素。上述考量因素的明確,為司法機關判處罰金刑、適用緩刑提供了更為具體的參照標準。
7.擴大從嚴掌握從寬幅度的犯罪類型。從嚴掌握從寬幅度的犯罪類型由“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擴大為“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嚴重的犯罪”。對確定從寬幅度時需從嚴掌握的犯罪類型,列舉表述中增加“黑惡勢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在量刑時通過對近年來民眾反映最強烈、關注最密切的黑惡勢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從嚴掌握,以回應人民群眾的訴求和期待,也是對黨中央、國務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常態化斗爭行動以及未成年人新“兩法”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法權益保護精神的積極落實;同時,兜底表述由“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改為“危害嚴重的犯罪”,給予司法機關在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嚴掌握從寬幅度的犯罪類型理解和適用上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8.新增老年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被告人羈押期間表現好以及認罪認罰四個量刑情節的規定和調節比例。常見量刑情節適用中,對于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視犯罪性質、情節、后果等,明確相應的基準刑減輕比例;對于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罪行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與自首、坦白等情節相重合等情況,明確對應的基準刑減輕比例。
增加老年犯、盲、聾啞人犯罪的規定和調節比例,是為與刑法關于此類法定從寬情節規定相協調。并合主義刑罰理念中目的刑的特殊預防論強調,犯罪人犯罪后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降低時可在責任刑范圍內予以從寬處理,增加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量刑情節規定和調節比例即是對這一理念的貫徹。同時,也是通過給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被告人以量刑從寬激勵,來緩解當下獄所對在押人員缺乏有效管理手段的實踐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地方試點到全國施行,迄今為止已有近五年時間。司法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對該制度在不同適用階段、自首坦白等情節重合情形下的從寬比例的理解仍不一致。常見量刑情節適用中,增加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和不同情形下統一的調節比例,有助于平息紛爭,推動該制度的精準適用。 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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