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繼承律師提醒:申請法院執行你要知道這些
上海繼承律師提醒:申請法院執行你要知道這些!
一、我應當在何時申請執行?
一般情況下,您應當在下列時間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請執行,但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止、中斷情形的除外:
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時間的,從該時間的最后一天起的兩年內;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時間的最后一天起的兩年內;
沒有規定履行時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
法律文書要求義務人不做某種事情(履行不作為義務)的,則從其違反該規定時起的兩年內。
除上述一般情況,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還有一些另外規定。例如,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限僅為一年(公民為申請執行人的)或者180天(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執行人的)。
二、向法院申請執行時,我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經您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申請執行書;
生效的法律文書(注:判決的需要判決書及承辦人出具的生效證明,如果調解的只需要調解書);
您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授權委托手續。如果您是個體工商戶或者代表單位申請執行的,還應攜帶好營業執照和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
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例如,您如果作為申請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的,則應當再提供該法院轄區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以及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
三、申請執行書怎么寫?
申請執行書應當包括:
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
執行標的以及您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法院的名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以及寫申請執行書的時間。
注:一般法院申請執行窗口部門都有申請執行書樣本,也可以到法院后按照模板書寫。
四、申請執行時,我需要向法院交納申請費嗎?
執行費用一般無須您預交。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會在執行到位的款項中扣繳執行申請費,該費用最終由被執行人負擔。
五、法院為什么要暫時停止執行我的判決?
案外人對所要執行的財物或是行為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一方當事人確實有客觀原因致使無法繼續執行程序,例如:
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并從其死亡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尚未明確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并從其終止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其他情形,例如:
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被執行的財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所爭議的標的,因而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仲裁裁決的被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的規定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執行法院或者提審該案件的上級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案執行的;
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等。
上述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依您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對案件的執行。
六、當事人的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了,銀行告知因法院執行被凍結了,但本人對法院的訴訟、執行一無所知,該向誰反映?如何解決?
根據采取凍結措施所依據的法律文書的文號或執行案號(銀行持有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上有記載),向凍結帳戶的法院進行反映或提出異議。
七、法院判決生效以后,債權人去世,是否還可向法院申請執行?應該誰去申請?需要什么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因此,債權人去世后可以由其繼承人向法院申請執行,但需提交繼承的證明文件。
八、繼承案件中,法院已判決某房屋歸一方所有,而其他繼承人不配合去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在繼承案件中,法院已判決某房屋歸一方所有,而其他繼承人不配合去辦理登記手續,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即明確了其他繼承人應配合辦理登記手續,同時符合上述規定其他條件,則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九、案外人反映自己的財產被人民法院非法執行的情況如何處理?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當事人反映兩地或者多地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相互沖突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
對于人民法院之間執行行為相互沖突的情況,您應當先根據前述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的規定,向相關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復議。如果問題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的,應當向相關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
十一、執行中止與執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ㄒ唬┥暾埲吮硎究梢匝悠趫绦械模?/span>
?。ǘ┌竿馊藢绦袠说奶岢龃_有理由的異議的;
?。ㄈ┳鳛橐环疆斒氯说墓袼劳觯枰却^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ㄋ模┳鳛橐环疆斒氯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ㄎ澹┤嗣穹ㄔ赫J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ㄒ唬┥暾埲顺蜂N申請的;
?。ǘ詧绦械姆晌臅怀蜂N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ㄋ模┳匪髻狆B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ㄎ澹┳鳛楸粓绦腥说墓褚蛏罾щy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嗣穹ㄔ赫J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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