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刑事律所告訴你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怎么
上海專業刑事律所告訴你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怎么處罰?下面是相關的幾個小案例
1. 吳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案情概要:初步未確診無視隔離要求,繼續經營披薩店,后確診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2日,吳某某與家人從湖北返回廣東河源,幾天后發現身體不適,醫院初步檢查雖未確診感染新冠病毒,但告之需隔離觀察。當日社區工作人員到吳某某住處,再次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吳某某無視隔離要求,繼續經營披薩店。2月7日被確診感染新冠病毒。
造成后果:造成10人醫學隔離,87人集中隔離。
判決結果: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實刑)。
2.案號:(2020)粵1972刑初2660號
案情概要:居家隔離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多次外出商場購物。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邵明駕車從湖北省咸寧市返回東莞,在常平高速路口下高速時被告知居家隔離14天。后邵明在東莞市*****************居家隔離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多次外出商場購物,且身體出現發燒、咳嗽等癥狀未向相關人員報告。2020年2月11日,邵明到大朗醫院就診,后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020年4月28日,公安機關將邵明傳喚至派出所。
判決結果:被告人邵明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3. (2020)粵0904刑初285號
案情概要:拒不執行居家隔離的防控措施,多次外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長期在湖北武漢經商,其于2020年1月20日23時許從武漢駕車搭載其妻子勞某青等人返回茂名,并于1月21日20時到達茂名市電白區********家中。1月23日,三渡村委會干部到梁某某家中登記梁某某從疫情發生地武漢返回家鄉的信息。自1月24日9時開始,鎮政府干部、三渡村委會干部、三渡衛生站工作人員先后以電話告知、現場告知、發放資料的方式,告知梁某某要居家隔離的注意事項,并讓梁某某簽署了健康告知書。
梁某某拒不執行居家隔離的防控措施,多次外出。1月24日10時,梁某某到電白區沙瑯鎮一發廊理發,晚上到梁某軍家中打撲克牌。1月25日,梁某某到梁某軍家和劉某鋒家派利是,中午駕車搭載其妻子勞某青、侄子梁某豪前往廣西欽州走訪親戚。路上,梁某某接到村委會干部電話,告知其要返回,其在化州笪橋高速出口下高速,并在高速出口逗留三個半小時等待別人接到其妻子再駕車返回家中。2月5日晚上,梁某某向香某雄借用小汽車,駕駛該車搭載其父親梁某、侄子梁某豪到廣西買藥。但由于不是廣西人,不能進入廣西,梁某某等人在龍門高速出口逗留35分鐘再駕車返回家中。返回途中,梁某某還到那霍三渡加油站加油。2月7日,梁某某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2月11日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2月9日,梁某某的母親謝亞珍因與梁某某共用水煙筒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
造成后果:造成1人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密切接觸者4人集中醫學觀察,其所居住村村民及其他接觸者共400余人居家隔離。
判決結果:被告人梁某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實刑)。
4.(2020)粵1972刑初2761號
案情概要:故意向防疫人員隱瞞去過疫情地區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駕車搭載其妻子等人從東莞市******去到湖北省疫情地區探親。同年1月28日,李某某駕車搭載其妻子等人從湖北省疫情地區返回大朗鎮,李某某明知從湖北省疫情地返回東莞市需要向防疫部門報告并如實登記信息,但卻在回莞時故意向防疫人員隱瞞去過湖北省疫情地區的事實,未按照規定如實登記,也未按照防疫部門的規定嚴格執行居家觀察隔離措施,分別于2020年1月28日、1月29日、2月1日、2月6日擅自外出到大朗鎮大潤發超市、大朗鎮水平村盛盈超市購物,導致有傳播新冠肺炎的嚴重危險。同年2月11日,李某某根據公司要求到大朗醫院檢查發現肺部有感染癥狀,同年2月14日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并送東莞市第九人民醫院進行隔離治療。同年4月28日,公安機關將李某某傳喚歸案。
判決結果: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一年。
5. (2020)粵0607刑初259號、(2020)粵06刑終751號
案情概要:隱瞞旅居史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間,被告人丁世德及其家屬旅居在湖北省隨州市某地。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丁世德駕駛車輛從湖北省隨州市返回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2020年1月27日至2月7日期間,被告人丁世德多次駕駛車輛粵E*****外出在佛山市三水、禪城等地方。2020年2月8日,被告人丁世德出現身體嚴重不適時才向佛山市三水區******委會工作人員報告其之前隱瞞了回湖北的旅居史。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丁世德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返回三水后不執行重點隔離觀察措施仍然多次外出。
造成后果:6人被醫學隔離、26人被居家隔離、被告人丁世德居住的200余人的佛山市三水區*********被封閉管控。
判決結果: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審維持原判)
6.(2020)粵01刑終1186號
案情概要:就診期間均未如實告知醫生旅居史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出現流鼻涕等癥狀的情況下,從湖北省武漢市乘坐K1079次列車來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大敦村探親,抵穗后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要求報備、居家隔離等疫情防控措施,曾外出買菜、與親友聚餐等。2020年1月23日晚上,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官方網站發布公告,廣東省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被告人樊某某因身體不適,分別于2020年1月21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四次前往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大新醫院就診,前三次就診期間均未如實告知醫生其存在武漢旅居史。同年2月2日,被告人樊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2月12日被治愈出院。經廣州市增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調查,截止2月2日20時20分,
造成后果: 7名家庭密切接觸者,與其密切接觸的醫護人員達10人。
判決結果: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實刑)
原審被告人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認為其身體有疾病,希望能改判緩刑。
二審:原審判決對其不適用緩刑合情合理,于法有據,予以維持。
7. (2020)粵0305刑初617號
案情概要:酒店登記入住信息未如實登記疫情居住史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某長期在湖北省武漢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楊某某一家獲悉武漢市將于當日10時關閉離漢通道,實施封城管理,其一家四人一行即刻駕車從武漢趕到湖南岳陽,當日從岳陽市乘坐高鐵抵達深圳。2020年1月23日晚,楊某某一家在深圳北站乘坐出租車到達深圳市南山區某花園小區,與親家吃完晚飯后,楊某某與其丈夫熊某某入住深圳市南山區某酒店。在酒店登記入住信息時,楊某某一行人未向酒店如實登記武漢居住史,且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3日入住酒店期間,明知深圳市采取相關疫情防控措施,不執行酒店自行隔離規定,多次出入超市、飯店等公共場所。2020年2月3日下午,楊某某因鼻塞頭痛在熊某某的陪同下乘坐出租車前往深圳市南山區華僑城醫院就診,繼續向醫院、醫生隱瞞從武漢來深的事實,拒絕做CT檢查等相關醫學篩查,并直接離開該醫院走路返回酒店。當日傍晚,在公安民警和社區工作人員的勸告下,楊某某自行乘坐出租車前往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就診。2020年2月4日,楊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
造成后果:與其密切接觸的13人被醫學隔離,某酒店被查封,138名酒店工作人員(間接接觸者)由酒店采取自行隔離措施孫女鄭某某被確診為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陽性檢測者(無癥狀感染者)。
判決結果: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實刑)。
危害公共衛生犯罪系列之六: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系復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采集、供應和制作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人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系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采集、供應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2、制作、供應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將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3、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診斷試劑、衛生器材,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4、違反規定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血漿,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5、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規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分為以下兩個層次:一是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含有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病原微生物,導致受血者或者血液制品的使用者的身體健康可能受到嚴重侵害的情形,即《解釋》第2條第(1)、(2)項的規;二是行為人在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的標準,有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或者導致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即《解釋》第2條第(3)、(4)、(5)項的規定?!纠顣浴?lt;關于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業務范圍,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
該條有兩層含義。首先,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資格。例如,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采血點、血站,違法采集、供應血液的行為,違反了獻血法第八條關于“設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規定,同時也違反了《血站管理辦法》四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行為人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行為,違反了《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二章的相關規定。其次,超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范圍,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也屬于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李曉《<關于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本條規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
“全血”是將一定量人的血液采集到含一定量保養液的采血袋內所制成的血液制劑。“成分血”是在一定條件下用物理方法分離出全血內的一種或者幾種血液成分而制成的血液制劑,包括紅細胞成分血、濃縮血小板、新鮮冰凍血漿、單采血小板、單采粒細胞等等。“特殊血液成分”目前主要是指臍帶血。“血液制品”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包括白蛋白、球蛋白、特異性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韓耀元 張玉梅《<關于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讀》】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認定標準
根據《關于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2、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3、對人體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的。
“特別嚴重后果”認定
根據《關于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因血液傳播疾病導致人員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2、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3、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本罪與組織賣血罪的區別
兩罪均屬于違反國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主要區別表現在如下方面:
1、從客觀要件看,本罪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屬于危險犯,其行為主體為實行者;而非法組織賣血罪則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屬于行為犯,其行為主體為組織者。
2、從犯罪對象上看,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犯罪對象只有血液。
3、從主觀內容上看,本罪是明知自己違反操作規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而非法組織賣血罪則是明知自己組織他人出賣血液之行為的非法性。
本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區別
本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雖然都屬于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存在一些相似之處,但一般來說區別亦是明顯的,不過,在如下情況下區分兩罪則并不太容易:行為人染有甲類傳染病卻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工作,使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具體區分兩罪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采集、供應和制作的管理制度;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主要侵犯的是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后果不同。本罪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實際損害,其中可能包括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傳播危險的情形,但不僅限于此。
3、主體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不能由單位構成;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則即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上海專業刑事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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