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婆婆買房,只寫了老公的名字,有我的份嗎
問:傍晚時間,老婆的閨蜜打電話過來問到,她婆婆在三亞買了一套房屋,但是沒有叫她去,經過她對老公的再三追問,該房屋產權沒有署她名,那么該套房屋是否有她的份額呢?
上?;橐黾m紛律師解答:目前全國房價居高不下,適婚年齡的年輕人幾乎80%以上都無法自己出資購房,那么結婚后父母出資購房,是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法條索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勞務報酬;
?。ǘ┥a、經營、投資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ǘ┮环揭蚴艿饺松頁p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ㄈ┻z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那如何認定“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呢?除了有書面的贈與合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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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在沒有明確贈與個人的情況下,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在分割時,并不一定是簡單機械地對房產予以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結論:父母出資+登記己方子女名下=子女個人財產。
但是2020年《民法典》出臺后,以上法律已經全部廢止。實踐中已經各地法院處理不一,有的還參照上述條款,有的已經適用新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也就是說目前的處理規則是,如果沒有明確的贈與合同,那么父母出資購房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您想給自己子女一個保障,那么一定要簽署贈與合同。
一、新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分割房產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的分割首先要明確什么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房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個人財產投資在婚后取得的收益,這種收益法律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新婚姻法房產如何分割
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接下來就來說說新婚姻法房產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產的問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ㄒ唬┬禄橐龇?,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ㄈ┬禄橐龇?,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ㄋ模┬禄橐龇?,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ㄎ澹┬禄橐龇ǎ愿改该x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禄橐龇?,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三、案情簡介
2000年2月1日,經相親認識的小張和小芳(均化名)登記結婚。2002年12月16日,小張以個人名義向房地產開發商購買商品房一套并登記在小張名下。2010年10月2日,因小張婚內出軌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但考慮到夫妻離異會對年幼的兒子造成不利影響,雙方簽訂了《分居協議》,其中約定男方“離家不離婚”,雙方仍然需要共同撫養兒子,但不干涉雙方的私生活。
之后,因為小張因“另有新歡”,經不住案外第三人小紅的催婚,因此在2015年12月1日,小張向法院起訴與小芳離婚,并主張根據《物權法》第9條的規定,房屋所有權變動只有經登記才發生效力,而涉案房屋的購房合同系以其名義簽訂,并且房屋登記在其一人名下,因此應當屬于其個人財產。收到法院寄來的訴狀后,小芳不知所措,回憶起自己為扶養兒子放棄重新開始新生活的機會,眼看兒子快要長大成人,如今卻可能要被趕出棲身之所,更可能喪失對兒子的撫養權,小芳感到無比絕望。面對如此“負心漢”,小芳該何去何從?
上?;橐龇慨a律師詳細解答: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內買房并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案件。對于該類案件,由于涉及到百姓最重要的生活資產“房屋”,而其價值又占了人們資產的很大一部分比例,甚至是幾代人的積蓄,所以就曾出現婚后夫妻排著長隊辦理“房產簿加名“的現象。從這我們可以看出,不動產登記的效力早已深入人心,已成為人們的法律常識。而對應法律上的依據就是《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自登記時起生效。
但同時,筆者從前來咨詢的當事人談話內容發現,在對類似本案這種情況,人們普遍存在疑惑,一方面覺得不動產物權變動肯定是要登記才生效的,但是又覺得婚內買房歸屬的規則和這不動產經登記生效又存在矛盾。其實,這涉及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與不動產物權設權登記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們都知道,在夫妻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我國是以夫妻婚后所得財產共同制為“默認選項”的。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對于婚前和婚內取得的財產沒有法律規定或特別約定財產歸屬的情況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應《婚姻法》第17條。
那有的人就會問,這樣不是就和《物權法》第9條規定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經登記生效矛盾了么?其實不然,我們仔細看《物權法》該條規定就會發現,在第一款第二個分句最后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按照“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婚姻法》第17條是基于夫妻之間的“身份契約”而做出的財產歸屬規定,屬于法律規定的對《物權法》第9條關于一般不動產物權變動規則的例外,所以應當優先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這樣,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婚內以夫妻一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并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若沒有對夫妻財產的約定或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該房屋為夫妻共同共有。具體在本案中,小張婚內購買的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后,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雖然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但由于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存在真實權利人與登記情況不一致的情況,可能存在第三人依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房屋所有權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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