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顧問廣泛存在的“一股二賣/多賣”
在司法實踐中,合意型股權變動經常面臨履行受阻,其中最為主要的兩種履行受阻情形如下:一是,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使轉讓人無法向受讓人交付股權;二是,因轉讓人多次轉讓股權而使某些合意型股權轉讓契約無法得到履行。上海法律顧問 優先購買權之行使乃合意契約履行之法定障礙,于此情形,受阻的合意契約將無法履行,同時,應視契約的具體約定,看轉讓人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是否符合合同解除條件,如何分配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有原則性規定。真正存在處理爭議的是“一股二賣/多賣”,于此情形,在法效果上是應當支持“在先契約”優先生效,還是應當支持“已完成登記或給付股權轉讓款之契約”?實務存在爭議。更為典型的情形是:在一股二賣糾紛中,股權出賣方分別與甲、乙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甲、乙亦分別向出賣方交納了股權轉讓款。兩次股權轉讓的價款一致。甲較乙簽署協議在先,乙較甲付款項先。現甲、乙均要求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誰應系優先受讓人?
在司法實踐中,一股多賣的現象并不少見。以威科先行的案例數據為例,全部案例樣本約156件。其中,主要以一股二賣案件為多,占全部案例樣本的86.54%(參見圖2)。而且,一股多賣案件數量似乎呈逐年增長趨勢(參見圖3)。對于此種一股多賣之情形,現行公司法并無明確規范,但在現實生活中,可以類比的是普通財產的一物多賣,因此,有必要結合普通財產買賣規則進行討論。
? (一)普通財產的多重買賣:既有規則體系
對于普通財產的多重買賣,《合同法解釋二》明確認可其效力,而且,《買賣合同解釋》區分動產之不同類型,分別予以規制。例如,《合同法解釋二》(法釋〔2009〕5號,已失效)第15條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規定并未區分動產與不動產而設定不同的處理規則,以“違約責任”解決多重買賣之履行不能問題,顯屬認可多重買賣合同可以“多重生效”,此一解釋立場也使得多重買賣合同具有“合法生存的空間”?;蜓灾舱且驗椤逗贤ń忉尪氛J可多重買賣合同可以“分別有效”并以違約責任解決部分契約之履行不能,從而為實踐中“一物/股多/二賣”留下了空間。
再如,《買賣合同解釋》則進一步區分買賣標的物類型之不同,而分別設定不同的處理規則,根據其為普通動產還是特殊動產分別設定不同的所有權轉移規則。若為普通動產,則在買賣合同均有效之情形,按照“先行受領交付優先”的規則進行處理,支持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若均未受領交付,則按照“先行支付價款優先”的規則進行處理,支持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交付標的物的主張;若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則按照“成立在先”的規則進行處理,認可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交付標的物的主張。于此情形,建立了以下優先順位規則:先行受領交付優先、先行支付價款優先及成立在先優先的原則(參見圖4)。由于普通動產并無登記制度,乃以“交付轉讓”作為權屬變動的主要方式,因此,以“受領交付”作為絕對優先規則,有其合理性
若出賣人就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之情形,若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則按照“受領交付者優先取得所有權”“先行登記者優先向其交付標的物”以及“成立在先合同優先保護”等原則進行處理(參見圖4)。即:首先,按照“先行受領交付者優先”規則進行處理,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優先支持;其次,均未受領交付的,按照“先行辦理登記手續者優先”規則進行處理,也即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主張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應優先予以支持;再次,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則按照“合同成立在先”規則進行處理,此時,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法院應優先支持。而且,在“交付轉讓”和“登記轉讓”并存之情形,法院優先支持交付轉讓買受人的主張。即,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于此情形,并未特別考慮買受人是否“先行支付價款”,尤其是在登記與受領交付并存之情形,優先支持受領交付者取得所有權,完全突破了登記優先的外觀主義規則。
可見,在動產買賣之情形,現行司法立場特別注意保護先行受領交付者的權利,即便在存在登記制度的特殊動產多重買賣之情形,“受領交付優先”也居于絕對優越地位,只是此種情形中增加了“登記優先”的規則,但該種登記優先仍劣后于“受領交付優先”。而且,在特殊動產多重買賣之情形,并不考慮價款支付優先的情形,此種裁判規則的差異,似并無特別法理支撐?!?strong>
(二)股權的多重買賣:需要重建規則體系嗎
對于股權轉讓,到底是適用上述何種買賣規則進行解釋,法律上并無明確規定。按照《買賣合同解釋》(法釋〔2012〕8號,已修正)第45條之規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合同法》(1999年,已失效)第174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因此,在股權存在多重買賣之情形,似應參照前述《買賣合同解釋》關于特殊動產的轉讓規則進行處理。從法政策角度而言,對多重股權買賣的規制路徑,可能存在兩種選擇:其一,“避免多重股權買賣行為的規制路徑”,此舉旨在避免多重債權之發生;其二,“認可多重股權買賣效力的規制路徑”,此舉旨在允許多重買賣行為之發生,認可并存的多重債權之效力。這兩種規制選擇各有利弊。
1.避免多重債權:維護合同誠信
在法政策上,若需通過司法規制避免將來再發生更多的多重股權買賣行為,則似應堅持“登記優先”和“合同成立在先優先”的規則,由此,則通過登記對抗規則和保護優先成立之契約,避免在后契約的強制執行,以達到減少多重買賣行為之目的。
鑒于股權系登記之財產,采取登記優先規則,將使登記制度發揮其公示對抗的效果。由此,在確定多重股權買賣之裁判政策時,可能需要考慮公司法關于股權變動所設置的登記手續的問題,即,要看轉讓各方是否辦理了股東登記手續,若辦理了股東登記手續,則按照登記優先規則進行處理最為簡便。此種股東登記手續,當指外部股東登記手續。若未辦理有關股東登記手續,則可能需要考慮以下規則:其一,原則上優先保護“訂約在先”的當事人,此乃基于誠信原則的需求;其二,若在先契約中的買受人存在不支付股款等違約情形,則轉讓人之“再次訂約行為”可否解釋為合同解除權之行使?若符合合同解除之規則,則可解釋為在先契約之解除,優先保護訂立在后之契約;其三,在訴訟中,可能還需考慮“受理在先”的問題,若不考慮“受理在先”的問題,則若當事人在案件受理后,再進行多重買賣,并在后續買賣中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如何保護在先契約中買受人的利益?由此,通過以上規制方式,優先保護登記在先的權利人和締約在先的權利人,則使得在后的買受人所享有的權利具有“劣后權利”的屬性,由此,可在較大程度上避免在后買賣,從而限制了多重買賣行為之發生。
現行司法解釋似乎變通地支持了股權登記在多重買賣中的效力——在轉讓股權而未辦理公司登記之情形,用善意取得制度認可已登記的后買人的股東地位具有優先性。例如,《公司法解釋三》(法釋〔2020〕18號)第27條規定:“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而《物權法》(2007年,已失效)第106條的規定為:“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可見,在后買人善意、以合理價格受讓并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情形,后買人可以優先于先買人而合法取得股權。這一規則雖然在法理論上有一定的價值,但存在兩個明顯的問題:其一,登記在冊的原股東轉讓其股權,在組織法上是否屬于“無權處分”,顯然是存疑的。按照表示主義規則,此種處分實乃有權處分。因此,如果堅持外部登記優先對抗第三人的邏輯,不必用善意取得如此復雜的制度去解決這一問題,直接以登記優先去解決問題即可。其二,受讓人未辦理完畢股東變更手續,只能稱為受讓人或者債權人,而不能以“受讓股東”稱之,如此稱呼,很容易產生誤解——受讓人基于股權轉讓契約,即可直接稱為公司股東。這顯然與商法所建立的表示主義邏輯不盡一致。
有意思的是,在實踐中,原告為第一受讓人且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并不在多數,只占19.23%,主張轉讓人與第二受讓人之間協議無效的也僅占14.7%,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占54.49%,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占11.54%。可見,第一受讓人作為原告時所提訴求主要集中于“解除合同、返還價款”(參見圖5、表2)。這可能是因為原告知曉第二受讓人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第二受讓人所出價格更高,因而要維持在先合同的效力比較困難的原因。這也從另一個角度驗證了以“繼續履行的方式”保護在先契約并不容易。上海法律顧問
網站聲明: 本文“上海法律顧問廣泛存在的“一股二賣/多賣””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