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不簽字是否有用問問上海離婚律師
一、上海協議離婚律師 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得再行,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人民法院調解,送達調解書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都視為調解未成。因此,李某有權對已達成離婚協議表示反悔,并拒絕簽收人民法院送達的調解書。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對調解無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調不決。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對調解無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調不決。
二、離婚調解書
范文:
__________人民法院
離婚調解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持調解的)
( )民 字第 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相同。)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訴被告___________(寫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或不公開)進行了審理。(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簡要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三、案例
問:我與李某經人介紹認識,不久就結了婚。婚后感情不和,經常發生爭吵,我向法院提出離婚,在法院主持下經過艱苦的調解,終于達成離婚協議,我和她都在協議上簽了字,并按下手印。前兩天,我簽收了蓋有人民法院大印的離婚調解書。可不久,法院又通知我由于李某拒絕簽收離婚調解書,我和她的離婚調解書無效,要繼續依法審理。請問離婚調解協議已經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一方還能反悔嗎?
答: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海協議離婚律師”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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