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榧s解除_彩禮是否要歸還【資深律師見解】
上海離婚律師:現在相親結婚的人比較多,對于訂婚后,也不一定能夠順利結婚,所以就出現了,男方給了彩禮,一方想要解除婚姻而牽扯到的彩禮退還問題,下面上海離婚律師,就講講自己的一些觀點。
【新聞內容】小明和女友經媒人介紹認識,并很快按照習俗訂立婚約,小明向女友父母付了彩禮80000元,然后女友和小明分別到浙江和廣州打工,由于兩人缺少聯系,雙方分別在打工的地方與其他人戀愛,到了年底,小明要求與小芳解除婚約并要求其退還彩禮,由于雙方沒有達成協議,小明訴至法院。
小明起訴稱,與其女友盡管沒有領證,但已與其辦了酒,母親還給了“改口費”,小明要求女友返還他所支付的彩禮錢等共計8000元。法院審理認為,小明與其女友未辦理結婚登記便以同居方式共同生活并舉辦婚禮,均系雙方合意所為,小明與其女友同居和舉辦婚禮期間,小明及其親友為女友購買及贈送的首飾以及“改口費”“路費”“紅包”等支出,屬于雙方之間的禮節性贈與,對于小明要求其女友返還首飾折價款以及紅包、禮金、路費的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彩禮的性質一律認定為是 “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贈與彩禮應以良好的婚姻關系為前提:在以下情況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支持:1、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后雙方又離婚的;3、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而后雙方又離婚的。
【律師觀點】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就本案而言,首先要解決的是對“彩禮”的定性,舉行婚禮時贈與的“改口費”、“路費”、“紅包”、金銀首飾等能否認定為彩禮?
對彩禮的認定應當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結婚關系,不得以而給付的。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者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結婚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另司法解釋二中規定給予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為可退彩禮情形之一,而未附加“雙方未同居”的,可見司法解釋并不支持彩禮,對可認定與未可認定有爭議的一般應認定為彩禮并予以退還。所以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本案中法院將“改口費”、 “紅包”、金銀首飾等認定為禮節性贈與而未認定為彩禮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一來“改口費”、“紅包”、金銀首飾是當地風俗習慣,是舉行婚禮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
二來法院也應當調查劉某給予“改口費”特別是贈與的金銀首飾是否與女方有過溝通,是男方單方面意思表示還是雙方合意?
三來,新聞中寫道“2016年4月,小明與女友決定結婚,并商量結婚事宜,小明家人給了女友80000元的彩禮錢。”這80000元認定為彩禮應當是沒有任何爭議的,上海離婚律師不清楚為何法院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四來,針對“小明父母及姐姐從山東老家趕來參加婚禮的往來交通費用1萬余元。”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這1萬余元可以認定為禮節性贈與,畢竟這筆錢很難認定是否是當地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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