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專業律師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上海刑事案件專業律師
(一)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
(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質所在。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3、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觀上有行為人未退還、交出財物的事實狀態。其次,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堅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實際上行為人有能力退還、交出或在財物滅失時作出合理退賠。若行為人未退還、交出財物有正當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還、拒不交出。 總而言之,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是指行為人懷著堅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無正當理由,有能力退還、交出、退賠而不退還、交出、退賠。
二、侵占罪的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為定罪的標準。因為,犯罪數額直接反映著經濟犯罪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 本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那么一般侵占罪法院會立案嗎? 根據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侵占罪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占數額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拒絕,不退還,拒絕,不交出的前提條件:權利人的請求。
侵占行為的受害人請求歸還交出被侵占的財物的行為作為侵占行為的行為人拒絕歸還不交出的一般前提的條件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權利沒有要求的行為,不能認定侵占的行為的行為人拒絕歸還。
被侵占的受害人在現實生活中明明知道是誰侵占了自己的財產,侵占行為的行為人侵占他人財產物品,帶著侵占的財產物品逃躥,使得受害人沒有辦法行使自己的請求的情況下,法院作為受害人已經作出了請求處理。即:只要有侵占行為的行為人在侵占他人財產物品并攜帶財物逃躥的情況,即刻視作拒絕歸還,受害人不需要向侵占行為的行為作出使用請求權的。
拒絕,不退還、拒絕,不交出的行為就是侵占犯罪的行為。在一般的情況下,侵占的行為人,在特殊民情況下,侵占的實際控制方也是可能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其他人或者與侵占的行為人相關的人拒絕意思不退還,不交出的情況不形成侵占罪。
侵占行為的行為人有能力退還或者交出的財物的行為,以侵占他人財產為目標但還沒有實行的,如果侵占行為的行為人還沒有歸還的意思行為,在客觀意思上是侵占他人的財產,如因為生病等一些原因沒有來得及歸還的情況,不屬于侵占行為。但是如果將侵占的他人的財產用于浪費,花消揮霍使得無法歸還他們財產的行為是構成侵占行為的。
侵占行為的行為人在侵占他人財產的情況下,受害人向侵占行為的行為人表示歸還,但侵占行為的行為人表示拒絕,拒絕歸還的形式可以是確實表示不歸還,也以是默認暗示不歸還
侵占罪的金額數額的問題
根據國家《刑法》規定,侵占行為的行為人在侵占代管的他人的財產遺物,埋藏物的情況下,只有在金額數額比較大的情況下能會形成侵占罪。
1,侵占行為的行為人侵占孤寡老人的財產物品或侵占殘疾人的財產物品或喪失勞動能人的財產物品。
2,侵占行為的行為人侵占他人的重要的生活或者生產的資料。
3,侵占行為的行為人侵占他人財產物品的行為,當事人向公安部門報案的情況下,經公安部門勸告仍然拒絕不歸還侵占的財產物品。
4,侵占行為的行為人侵占他們財產物品放縱花費消耗,給他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5,侵占行為造成特別嚴重或者惡劣的情節的情況。
上海刑事案件專業律師在處理侵占案件的時候要堅持以侵占罪的金額數額的多少為主要的依據,還要考慮其他的情節要素,例如:犯罪行為的動機,犯罪行為的手段方法以及犯罪行為的目的等一系列因素。
侵占的數額較大與,侵占數額巨大只是決定侵占罪的輕重的處罰的最主要的依據,不是唯一的標準,按照當地的標準而定。由于侵占的案件是自述案件,需要由侵占案件的受害人需要自己收集被侵占的證據,然后再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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