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合同法》第62條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如果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還款日期,貸款方可以隨時要求還款,借款方也可以隨時還款。
靜安民間借貸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法[2011]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整體形勢良好,但是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較大沖擊,相關糾紛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為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民間借貸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但實踐中民間借貸也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將其作為“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內容,作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切入點,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做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當事人就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時要認真進行審查,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及時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做好相關預案工作,切實防范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三、依法懲治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審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時,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對于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對于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意區分性質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四、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注意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要依法認定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保護合法借貸關系,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于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
五、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要深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對于涉及眾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發工人討薪等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以及判決后難以執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調解,重點調解,努力促成當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加強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程序對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六、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化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處理。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七、注意防范、制裁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要及時依職權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于以騙取財物、逃廢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妥善適用有關司法措施。對于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但仍在正常經營的借款人,在不損害出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靈活適用訴訟保全措施,盡量使該借款人度過暫時的債務危機。對于出借人舉報的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視情加大訴訟保全力度,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審理因民間借貸債務而引發的企業破產案件時,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具有挽救價值和希望的負債中小企業,要積極適用重整、和解程序,盡快實現企業再生;對沒有挽救希望,必須通過破產清算退出市場的中小企業,要制定綜合預案,統籌協調,穩步推進,切實將企業退市引發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
九、積極促進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工作中,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積極采取司法應對措施,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加強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聯動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審判執行統一協調機制,避免因裁判標準不一致或者執行工作簡單化而激化社會矛盾。要結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實際,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為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參考。要加強法制宣傳,特別是對典型案件的宣傳,引導各類民間借貸主體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倡導守法誠信的社會風尚。
十、加強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中,要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密切關注各類敏感疑難問題和典型案件,對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成因,盡早提出對策,必要時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民間借貸,泛指在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自發形成的融資形式。作為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資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決方案,民間借貸在我國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深厚的歷史淵源。一方面,民間借貸因具備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等顯而易見的優點而日趨活躍;另一方面,也因民間借貸天然具有的粗放、隱蔽、無序等特點,加上我國金融體制和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民間借貸相關問題引發大量糾紛進入法院,給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工作帶來困擾。
民間借貸在我國并非一個立法層面的概念,長期以來,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定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實務層面上將借貸行為區分為金融借貸和民間借貸,適用不同的裁判規則和利率保護標準。
早在20世紀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黃金借貸案件處理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開始以司法解釋對借貸及利息保護的問題加以規定。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民間借貸作出明確規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點加強了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證據審查、利息與高利的認定、防范懲治虛假訴訟與刑事犯罪行為等方面工作的指導。2015年,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要求,在中央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要求著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政策背景下,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急劇增長、審理難度不斷加大的審判壓力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施行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實體與程序問題起到積極作用,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重要依據。同時,為便于全國法院認真學習貫徹適用該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認真學習貫徹適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對適用解釋中的重要問題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自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社會各界給予充分肯定和積極評價,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市場與供求關系不斷變化、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民間借貸在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民間借貸領域出現的借貸主體多元化、借貸關系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等新情況,在客觀上放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隱患。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多人多次提出議案,重點聚焦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問題,要求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完善。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總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現的新特點,反映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繼續深入調研民間借貸相關問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對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作出規范。2018年8月,針對社會上經常出現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進行專項規范。直至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司法對民間借貸的規制一直延續。
2020年初,我國經濟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沖擊,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面臨更多融資困境。為統籌推進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良性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啟動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改工作。該次修改以規范與保護民間借貸,統籌推進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良性健康發展為目的,針對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利率利息等重要問題作出研究。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5月28日,我國民法典正式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隨即展開了對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故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此次修改還承擔了貫徹落實民法典精神實質的重要任務。在認真研究各級法院反饋問題,廣泛聽取代表委員、企業家代表、專家學者以及有關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先后形成討論稿、送審稿、清理稿等多個文稿,3次報送審判委員會及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討論。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改后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公布并施行。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是以民法典作為實體法依據。作為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清理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結合2020年8月20日司法解釋施行后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次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改。2020年12月,司法解釋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27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與民法典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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