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深圳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告訴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共職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一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是否構成受賄罪,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一、是否利用職務便利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要想構成受賄罪,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索賄或者受賄。所謂職務便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共職務人員利用其職務地位、職權、職務關系等特殊關系,使得別人無法獲得同等的待遇或者獲得不正當的利益的情況。
在該情況下,該人員利用其在房地產開發合作項目中的地位,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屬于利用職務便利。因為一般情況下,普通人員無法通過與其他單位共同開發房地產項目的方式獲取低價住房,只有利用特殊的職務關系,才能讓親屬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二、是否收受財物
其次,受賄罪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共職務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在該情況下,該人員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而該住房的價格低于市場價,屬于財物的非法收受。
三、是否構成犯罪
最后需要確定的是,該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的規定,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共職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財物屬于非法收入;數額較大;情節嚴重。
在該情況下,該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屬于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財物的行為。而低價住房屬于非法收入,數額較大且情節嚴重,因此,該行為構成受賄罪。
在深圳市,受賄罪的法律適用與全國范圍內的法律適用相同。此外,深圳市還有一些具體的規定和案例,對受賄罪的適用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根據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受賄罪的若干意見》,在深圳市,如果職務人員的親屬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獲得房屋或者購買住房時受到特殊優惠,都有可能構成受賄罪。因此,該人員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也可能構成受賄罪。
此外,深圳市還有一些相關的案例,例如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拆遷項目開發商為官員親屬提供房屋特惠”的案件進行了起訴。在這個案件中,拆遷項目開發商提供了一套住房給該官員的親屬,而這套住房的價格遠低于市場價,因此被指控為受賄罪。最終,該開發商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
四、結論
綜上所述,利用與其他單位共同開發房地產的職務便利,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的行為,可能構成受賄罪。在深圳市,相關的規定和案例也表明了這一點。因此,各位職務人員務必清楚自己的職責和法律法規,遵守相關規定,切勿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來說,在判斷是否構成受賄罪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是否具備職務便利條件對于職務人員而言,其是否具備職務便利條件是構成受賄罪的重要因素之一。職務便利條件包括職務權力和職務行為。職務人員通過濫用職務權力、利用職務行為等方式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屬于職務便利行為。
在本案中,如果職務人員是與其他單位共同開發房地產的,那么他可能會利用職務便利條件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因此,是否具備職務便利條件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是否具備受賄的客觀事實對于受賄罪的構成,除了職務人員是否具備職務便利條件之外,還需要考慮是否存在受賄的客觀事實。具體來說,這包括了職務人員是否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以及是否存在明確的受賄事實和證據。
在本案中,職務人員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如果親屬最終獲得了低于市場價的住房,就可以構成受賄的客觀事實。
是否存在受賄的主觀故意對于受賄罪的構成,還需要考慮職務人員是否存在受賄的主觀故意,即是否具備明知或應知受賄行為的主觀上的故意。如果職務人員沒有明知或應知受賄行為,那么就不構成受賄罪。
在本案中,如果職務人員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而且他應該知道這樣的行為可能構成受賄,但仍然堅持這樣的行為,就可以構成受賄罪。
綜上所述,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利用與其他單位共同開發房地產的職務便利,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的行為,如果具備上述幾個因素,就可能構成受賄罪。對于職務人員而言,需要清楚自己的職責和法律法規,遵守相關規定,切勿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