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保險公司是否已向被保險人索賠交通強制保險賠償?上海交通事故律師告訴您
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關于審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六條因依法不屬于強制交通保險責任范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應當在強制交通保險人民法院責任范圍內支持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上海交通事故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1、如何承擔沒有強制保險的機動車之間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意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應當如何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我們傾向于認為,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但應當排除未參加強制交強險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
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如何計算訴訟期間從農村戶口轉入城鎮戶口并在城鎮居住的被害人的傷殘賠償金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民一庭意見】根據企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可以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30條之規定,在二審終結前,人身損害公司賠償案件受害人由農村經濟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并已在我國城鎮居住環境生活的,應當選擇適用城鎮社區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標準要求確定殘疾賠償金數額。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活動指導與參考》(總第38輯)
3、保險公司是否已向被保險人索賠交通強制保險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未依法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不能以已經與被保險人理賠為由反對受害人的賠償請求。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2期)。
4、被保險機動車輛上的「車上人士」可否轉為強制性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上的「第三者」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車上人員與被保險車輛分離的,不能視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不應作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的賠償對象。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3號)。
5、兩次中國傷殘醫學鑒定,受害人的誤工費應計算至哪一次定殘日前完成一天?
在一宗交通意外中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受交通警察部門委托在檢控前進行傷殘程度評估。起訴之后,犯罪者提出了反對意見,并要求進行新的評估。在與當事人協商后,法院委托另一個機構對受害人的殘疾進行第二次檢查,并采納了該檢查的結果。
關于計算受害人喪失工作的日期,有人認為,喪失工作的日期應計算到第一次殘疾鑒定日期的前一天,因為殘疾已經由第一次殘疾鑒定確定,可以計算為未完成工作的最后期限。另一種觀點認為,受害人的工資損失應計入第二次殘疾日期的前一天,理由是法院應根據審判期間確立的事實作出裁決。
本案法院接受了第二次殘疾評估的結論,推翻了第一次殘疾評估的結論,第一次殘疾評估也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應在第二次傷殘評估時確定損失的工資數額。對不起,請問哪個意見是正確的?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認為,理論上,對受害人的賠償采取全額賠償原則,從傷害發生之日到傷殘鑒定之日前一天的誤工費和傷殘鑒定后的傷殘賠償金之和,就是對傷害的全額賠償。同意第二種意見。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3號)。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