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情無法確定且每年都有治療費用如何處理?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來回答
對于審判實踐中如何確定傷病連續治療的費用,我們認為需要先確定傷病治療是否已經結束。治療是否結束是一個客觀的評價標準。當雙方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鑒定。上海交通事故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對方當事人不予配合的,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對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主張成立”,處理終結,進入傷殘鑒定。
傷殘等級鑒定后繼續治療的,治療必要性和與交通事故相關性的舉證責任在傷者。至于證明的標準,最合適的方式還是鑒定。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4期)。
在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如何收回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支付的醫療費用?對于社會醫療保險已經墊付的醫療費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第一種意見認為,該醫療費用受害人不能再行主張賠償。第二種意見認為,該醫療費用受害人可向侵權人主張賠償。
第三種意見認為,處理醫保支付醫療費的侵權案件,應明確兩個原則,一是受害人對醫保和侵權人的賠償不能兼得;二是侵權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醫保而減輕賠償責任。我們同意第三種觀點。
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社會保險制度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而被侵權人也不能因侵權人的違法行為而獲利。如果已經支付了醫療費的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沒有參加該案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通知本案的訴訟情況,支持其行使追償權。
無償代駕發生發展交通安全事故,如何進行認定無償駕駛人和社會車輛所有人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為了車主的利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司機免費駕駛車輛。車主不僅對車輛擁有經營控制權,而且享有經營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償駕駛人與車主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自愿服務。無償駕駛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當根據其主觀過錯來判斷。
不能工作的精神病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前沒有工作,現在因交通事故致殘的,侵權人是否應當賠償傷殘損失?在現行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一問題的處理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殘疾賠償是對因殘疾或生活來源喪失而造成的收入損失的賠償,另一種是對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因精神慰藉而造成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因為不能工作的精神病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前沒有收入,沒有所謂的精神損害,侵權人不需要支付殘疾賠償。
第二種意見是,受害人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已經遭受了劇烈的身體疼痛,與人的生命價值沒有本質區別?!肚謾嘭熑畏ā返谑鶙l沒有規定殘疾賠償金賠償的例外情形。因此,傷殘賠償金的計算與交通事故發生前受害人是否具有勞動能力沒有必然聯系。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構成傷殘等級的,傷殘賠償金仍應予以支持。我們可以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無證、醉酒、吸毒等違法駕駛情形下,交通強制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否為車主、管理人?如何確定追索權的客體和范圍?如何將侵權行為與追索行為銜接起來? ?
根據《交通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強制交通保險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責任保險范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全部賠償金額。
對于被追回的人,當機動車的車主、經理和實際駕駛員分開時,如果實際駕駛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損害,被追回的人是雇主; 在其他情況下,如果機動車的車主或經理知道或應當知道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的實際駕駛員的非法駕駛行為,機動車的車主和經理應當承擔根據其過錯追回的義務。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關于侵權之訴與追索之訴的關系,在審判實踐中應作如下處理:前一種訴訟,經一審法院說明,應準許原告申請追加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被告;解釋后原告不申請追加的,可以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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