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該如何行使優先受償權?上海房產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不論新舊司法解釋的規定、規范和要求如何,承包商均應依法及時、有效地行使優先受償權。在這種情況下,張某主張優先償還建設工程價款的權利。他可以通過與承包商達成協議降低工程價格,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工程拍賣請求。上海房產糾紛律師就來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也就是說,為了行使優先受償權,張某必須進行一定的索賠程序,使自己的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盡管張某在2016年9月和2019年3月兩次致汽車零部件公司的催告信中聲稱自己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張某聲稱自己沒有依法行使優先受償權,此后在拍賣涉案標的時候,他們也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
經過拍賣程序,工廠更名為青島某科技公司,執行程序也終止。根據案件事實,張某提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請求不成立。本案提醒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在中國法律制度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依法行使權利,避免企業遭受經濟損失。
案件4中,青島某建筑集團訴一房地產公司在青島建筑合同糾紛案中不履行合同作為承包商的和解義務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原告青島某建設集團稱,其于2009年承包了青島某房地產公司的工程。除總承包項目外,本集團還為項目的擴建和設計變更進行施工。
青島某房地產公司委托評估機構對追加工程量進行結算和評估,評估單位已向青島某房地產公司發出工作函和評估初稿。原告青島某建設集團起訴青島某房地產公司支付這部分工程款。青島某房地產公司訴稱,鑒定單位雖已出具鑒定初稿,但未出具正式鑒定報告,不認可原告的請求。
法院經審理企業認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合格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可以提供一個完整的竣工結算相關資料,自承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書56天內發包人委托有資質的鑒定管理機構發展進行分析鑒定?!?
因此,委托管理有關研究機構對青島某建設企業集團提交的結算書進行系統工程項目造價鑒定系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通過合同法律義務。青島某建設社會集團提交的結算書封面上有青島某置業發展公司蓋章并手寫同意送鑒字樣,故青島某建設中國集團已履行了向該置業公司遞交結算書的義務。
這份聲明形成于2016年,截至2021年,已有56天未經認證。作為合同的用人單位,青島某房地產公司干脆拒絕承包商追加工程量的要求,沒有主動通過鑒定確定工程量,法院向其解釋,在訴訟過程中可以通過鑒定確定工程造價時,仍然主張原告應當提出鑒定申請,這明顯不符合合同約定,青島某房地產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承擔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認定,工程造價評估初稿中所列的工程價值是建設集團工程造價的附加部分,被告是青島的一家房地產公司,應當向原告是青島的一家建設集團支付部分款項。
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與青島某建設企業集團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青島某建設社會集團遞交竣工結算書56天內,發包人青島某置業公司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鑒定管理機構對工程施工造價信息進行分析鑒定,青島某置業公司員工沒有嚴格按照上述約定履行作為自己的合同義務,故法院判決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行為后果。
該案件通常是對合同主體的提醒:
一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后要嚴格要求履行合同管理義務,嚴守契約精神,否則會承擔違約風險責任。
如果在提出異議后仍對鑒定結論是否存在異議,應及時與承包方進行政治協商或者盡早尋求相關法律救濟,及時有效維護中國企業自身合法權益。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沒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委托鑒定研究機構主要通過分析鑒定確定系統工程項目造價,發包人應及時委托鑒定,在對鑒定機構發展作出的初稿有異議時,也應及時問題提出,切忌采取“沉默”“放任不管”的方式阻卻出具正式鑒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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