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誣告陷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相關情況
在平時的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冒犯到一些人,大部分時候這些不快會隨著時間忘記,但也可能會遇到一些人在法律上對我們進行誣告陷害,那么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呢?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內容。
《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國家憲法》第四十一條《人民中華民國國籍法》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瀆職行為有權提出建議,有權向國家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舉報,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陷、誣陷。
國家有關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公民的投訴、控告、告發。任何人不得鎮壓或報復。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造成損失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陳春拉誣告陷害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2012)唐刑終字第248號當事人信息原公訴機關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春薷,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于唐山市路南區,漢族,大專文化,原中國農業銀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職工,戶籍所在地:唐山市豐潤區,現因犯誣告陷害罪,2009年9月26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10年1月29日刑滿釋放。
辯護人金宏偉、楊學林,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審理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春薷犯誣告陷害罪一案,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豐刑初字第43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春薷提出上訴,本院于2009年3月7日作出(2009)唐刑終字第96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9年5月31日豐潤區人民法院又作出(2009)豐刑重字第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春薷提出上訴,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唐刑終字第301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9年9月26日豐潤區人民法院再次作出(2009)豐刑重字第13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陳春薷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陳春薷上訴后,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唐刑終字第426號刑事裁定,駁回陳春薷的上訴,維持原判。2011年12月7日本院決定再審,2012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2)唐刑再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撤銷豐潤區人民法院(2009)豐刑重字第13號刑事判決及本院(2009)唐刑終字第426號刑事裁定,發回豐潤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豐潤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豐刑重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陳春薷犯誣告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陳春薷再次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一審法院查明原判認定,被告人陳春薷原系中國農業銀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職工。
自2004年5月以來,被告人陳春薷多次向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舉報本行行長崔某乙、副行長侯秀英、清收保全部經理張立軍等人貪污公款1764萬元、貪污職工工資782萬元、受賄518萬元、與債務人勾結逃廢銀行債務1335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8126萬元,涉及金額1、2625億元(陳春薷多次反映材料均如上敘述,經累加計算結果為1、2525億元)。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組成專案組對被告人陳春薷舉報的問題逐一進行了調查取證,2005年11月2日出具了調查報告,結論為,“不能認定崔某乙、侯秀英涉嫌貪污罪。但在工作中存在違規問題,建議農行唐山市分行處理”。
被告人陳春薷收到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的調查報告后仍不服,于2005年又向唐山市人民檢察院舉報同樣的問題,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對陳春薷舉報的問題又組織專門人員進行了核實,結論為“沒有證據證明崔某乙、侯秀英有犯罪事實,但有違紀行為”。
2005年6月3日中國農業銀行唐山分行對陳春薷所反映的房屋租金去向、代理保險、基金等中間業務收入、崔某乙、侯秀英貪污儲蓄代辦員工資等問題經調查后向被告人陳春薷進行答復,未發現崔某乙、侯秀英有貪污、挪用上述款項行為。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了解到,2007年9月14日,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又指定玉田縣人民檢察院對陳春薷所反映張立軍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玉田縣人民檢察院于2007年9月28日出具調查報告,調查結果為,“未發現被反映人張立軍涉嫌犯罪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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