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電信網絡詐騙被刑事拘留構成詐騙罪嗎
近日,國家公安機關啟動了“云劍-2020”行動,重點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截至目前,已偵破電信網絡詐騙案件20萬起。電信網絡案件調查結果,抓獲犯罪嫌疑人16萬人,同比增長123.3%。鑒于我所承辦的電信詐騙案件數量巨大,經過我們的研究和安排,我們得出結論,即使我們以涉嫌電信詐騙立案偵查。
刑事糾紛律師:但隨著案件調查的深入,結合證據的獲取和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當事人的行為實際上可能更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簡稱“助信罪”,不一定構成詐騙罪、洗錢罪、隱匿或者隱瞞罪等相關犯罪。
從委托案件中,我們發現相當一部分人不知情地卷入其中,當事人家屬在收到刑事拘留書時也感到困惑。
比如詐騙者欺騙當事人提交各種手續,聲稱為其辦理業務,然后利用其個人信息開立銀行賬戶,注冊公司進行電信詐騙。
事發后,警方迅速找到他,以涉嫌欺詐罪將其刑事拘留。所以,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如果你或你身邊的人涉及此類案件,可能不構成詐騙罪、洗錢罪、偽裝罪、隱瞞罪,而僅構成幫助信件罪。
那為什么很多人被列為詐騙等其他犯罪,而不是一開始就被列為助信罪等輕罪呢?
刑事糾紛律師:根據我國律師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我們總結出三條應作為共犯處理的判決規則和兩條不應作為共犯處理的判決規則。
涉嫌電信網絡詐騙被刑事拘留的,應當作為共犯處理;
1.提前陰謀。如果事先約定向主犯提供協助,兩人構成特定犯罪的共犯。比如電信網絡詐騙犯提前找技術人員。
他們需要創建一個釣魚網站來實施欺詐。雙方的串通行為本質上是犯罪角色的劃分。技師知道具體的犯罪行為,表示愿意加入,從而成立詐騙罪的共犯。
2.事件中的繼承。主犯已經實施了一些犯罪活動,此時,幫助人知道了真相,并在幫助人的意圖下繼續實施幫助行為。
比如疫情期間,電信網絡詐騙犯在微信業務中冒充銷售口罩,收款人是網絡兼職人員提供的個人賬戶賺取傭金。
當短期內大量資金流動,受害者反饋到賬戶手機時,幫助者應意識到提供賬戶的行為是在幫助實施欺詐,并繼續協助實施和確立欺詐的幫助者。
3.事后幫忙。主犯已經犯罪既遂,隨后通過他人提供的渠道轉移非法所得、毀滅犯罪證據的。此時,幫助人涉嫌包庇上下游關聯、隱瞞所犯罪行或者包庇犯罪等妨害司法罪。
有上述明顯犯罪故意聯系的,應當認定共同犯罪。
刑事糾紛律師:但在實踐中,行為人提供幫助的行為往往與正犯的犯罪相去甚遠,表面上符合正常的交易合作模式,或者只是為了追求個人經濟利益而提供幫助。需要確定行為人知道自己在為他人提供幫助,此時需要結合《解釋》第十一條最終確定“知道”的具體解釋。
涉嫌電信網絡詐騙被刑事拘留,不應作為共犯處理,而應作為幫助信任罪處理;
所以,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或朋友有上述犯罪風險,不要驚慌,因為即使你以其他罪名立案偵查、逮捕或起訴。
如果滿足上述情況,結合辦案過程中相關證據的獲取以及律師的辦案經驗、能力和辯護方向,很有可能改變罪名認定,減輕處罰甚至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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