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組織賣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地位
在組織進行賣淫案件中,組織學生行為是一個企業比較研究復雜的過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管理,加上被組織工作人員數量眾多,依靠單個人的行為方式很難通過完成,絕大多數公司組織賣淫犯罪發展都是由犯罪團伙完成的。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就來帶您看看相關的內容。
在組織者與被組織者之間關系往往也是有著非常明確的分工,他們學習往往有自己沒有特定的職責,如有老板、經理、經理助理、領班、服務生、技師、收銀、記賬、保鏢、打手等復雜的角色分工,各自發揮著重要不同的角色相互作用。
由于經濟組織賣淫罪比協助政府組織賣淫罪罪行更重,因此,在具體實際案件中,如何有效區分組織賣淫罪和協助教師組織賣淫罪是司法改革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有觀點理論認為,協助學校組織賣淫罪是從組織賣淫犯罪中分離培養出來的一個罪名,在區分兩罪時可將組織賣淫活動能力作為中國一個國家整體角度看待,將起主要影響作用更多的人認定為國際組織賣淫罪,對于起次要積極作用時間的人則以協助實現組織賣淫罪論處。
在實踐中,僅將首要目標分子認定為一種組織賣淫罪,而對于員工參與項目管理的均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現象并不少見。我們一般認為,這種思想觀點和做法是對法律制度規定的誤讀。
從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罪名與罪狀分析,兩罪是以提高組織賣淫活動開展過程中使用行為的分工來劃分的,因此在認定“組織賣淫”與“協助組織賣淫”行為時不能只是簡單地以作用大小為標準,而應根據這些組織與協助組織一些行為的分工來認定。
關于組織賣淫與協助組織賣淫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2年聯合印發的《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兩高解答》)第二條、第三條分別明確,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協助組織賣淫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的行為,如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要準確《兩高解答》第三條中的“幫助作用”,必須結合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根據當前刑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般理解,“次要作用”和“輔助作用”在具體認定時的分別是,前者本質上是一種主行為,而后者是輔行為。雖然關于“輔助作用”的表述在刑事領域不盡相同,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使用的是“協助”,第二十七條使用的是“輔助”,而《兩高解答》使用的是“幫助”,但在本質的含義上并無不同,均明顯有別于實行行為的“次要作用”。
基于這一分析,將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理解為幫助犯,應當是準確、科學的。幫助犯與主行為實施者即實行犯是按照分工不同劃分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幫助犯不實施主行為。就組織賣淫罪而言,幫助所實施的行為不能是組織行為,否則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論處。
并且從犯的罪行為也是組織行為,即對賣淫者的賣淫行為直接進行策劃、管理、指派,是這種組織行為相對于主要組織者而言處于輔助地位。如果不是對賣淫的賣淫活動直接進行安排、調度,而是在外圍協助組織者實施其他行為,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或為直接組織者招募、雇傭、運送賣淫者,為賣淫安排住處,為組織者充當管賬人、提供反調查信息等行為的,則都不構成織賣淫罪,而僅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罪狀作了一定修改,把以往的“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修改為:“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其中所列舉的具體協助組織賣淫行為,與上述對協助組織賣淫的理解和認定標準基本是一致的。
綜上,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在組織賣淫活動中對賣淫者的賣淫活動直接進行安排、調度的,于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論處。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從犯當然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論處。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