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告訴你微信能否做為打官司的證據
據上海律師所知,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開始施行,這意味著今后微信、微博等記錄也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微信聊天記錄都能夠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呢?如何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呢?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應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當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載體、登錄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并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致性核對:
1.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展示登錄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注名稱、昵稱、微信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逐一展示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4.展示轉賬信息時,應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于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在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上海律師稱,上述規定同時也是我們在保存微信證據的時候應該注意的事項,如果不能夠滿足以上條件,你的微信證據很可能是無效的。
那么進行微信證據保全時要注意什么?
1.對于微信內的圖片,一定要將圖片與其他記錄整體進行公證,不建議單獨對圖片進行保全公證。
2.視頻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視頻更有證明力,轉載或者制作的視頻因為不知道原始出處或者有后期編輯的痕跡,通常證明力不如自行拍攝的視頻。在辦理保全公證時,要注意對視頻形成方式的審查。對此類微信記錄宜采取刻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
3.微信語音作為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但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保存原始記錄; 內容須客觀、真實、連貫;微信語音中記載的內容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均有明確表態;由于微信語音存在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語音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4.通過微信傳輸的文件如果不及時保存會失效,還有一些網絡鏈接等,在保全時除上述步驟外,還要保全打開后的文本文件或網絡鏈接內容。單獨僅保全下載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網絡鏈接無法證實真實性和關聯性,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
5.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發生金錢往來時,第一要注意明確對方身份,第二要明確用途,備注時注明轉賬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記錄。此外,還可以輔助電話錄音、催款短信、借條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
最后上海律師提醒,雖然微信能夠作為打官司的證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微信記錄都能夠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打官司的證據鏈條需要完整連續,因此一定要按照相關的注意事項對微信證據進行保存。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電話找上海律師咨詢了解更多內容。
網站聲明: 本文“上海律師告訴你微信能否做為打官司的證據”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