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可以起到“離婚不分...”的目的是真的嗎?上?;橐雎蓭熃o你解答
網上有言論表示:購買的保險可以起到“離婚不分、欠債不還、訴訟不給、遺產稅不交”的目的,首先說結論這是謠言,下面上?;橐雎蓭?/strong>就詳細為大家解答。
在《八民會議紀要》里的原文是這樣記載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于保險期內,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另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論:1.儲蓄型保險因為有現金價值,用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發生意外傷害,罹患疾病,專門給人看病的、提供生活費的,因為有人身性質,屬于個人財產3.家里老父母給自己買的人壽險,將小夫妻中自己子女一方指定為受益人的,老父母去世時產生的保險金,作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類似于遺囑中寫明該部分財產只歸自己子女一方,《民法典》1063條)4.保單好比房子,要的人繼續供著,支付一半現金價值給對方;不要了就退保分錢。
用保險工具來處置家庭財產是個復雜的法律問題,網上謠言靠不住。以上內容轉載自上?;橐雎蓭?/strong>季宏偉朋友圈,歡迎大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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