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法律師專門講關于追討加班工資中的一些難點
關于加班工資,今天上海勞動法律師專門來講下這個問題。有人在單位做牛做馬干了幾年,早上9點干到晚上8點,做六休一,到了要辭職的時候發火了,萬惡的資本家,除了雞湯大餅,加班工資一分沒給過此時想到要反攻倒算,去勞動仲裁追討加班工資了。
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從離職之日起算的,所以想去追索5年前、10年前的加班工資是可以的?!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下面有個粗略的計算公式,是我自己整理出來的。僅僅用于毛估估,調解的時候有個金額基準。
加班工資計算方式:
月工資/21.75天=日工資
日工資/8小時=每小時工資
每小時工資*每天加班幾小時*每月加班天數*月*1.5倍=延時加班工資
日工資*52周*每周加班1天或2天*2倍*幾年=幾年的公休日加班工資
日工資*每年11天法定節假日*3倍*幾年=幾年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有的仲裁員/法官可以接受大概的金額,酌定一下,也有的仲裁員/法官提出一定要每一天加班時間、每一筆金額一個一個核對過去。真要一個個仔細核對,是很困難的。企業要支付的金額等于:應當發放的工資減去實際已經發放的工資。
應當發放的工資,真要計算起來,那要這么多年,哪個工作日晚上多工作了幾個小時,哪個周六周日加班了,哪年的端午節中秋節啥的加班了??记跈C、企業微信下班打卡沒法追溯到那么多年前的。要么就是紙質的排班表什么的,不過時間久了,估計都被用人單位扔掉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講起來么就說用人單位通過什么什么方式考勤的,現在考勤的記錄都在單位那邊咯,單位不提供么,讓單位全賠。也有裁判觀點認為員工在單位當社畜那么多年不提加班費的事,要走了訛一筆錢,也不是啥好人??记跊]了沒辦法的,也不能讓單位全賠啊。也就是啥叫[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承擔不利后果]在法律上的認定還是有爭議。
工資發放情況的話,如果是銀行轉賬的可以查到的。如果是企業為了逃稅,現金發放的話,企業方其實要保存好員工簽名的工資領取憑證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整個加班費官司工作量很大的,算數字很煩的,而且這類案件很多是苦力活,當事人的工資也不會很高的
我知道有律師專門喜歡攛掇當事人去打這類官司,搞風險代理,事成收費。因為體力活的單位,通常法律意識淡薄、人員流動性大幫一個離職的勞動者要到了加班費,其他離職的勞動者看到了有樣學樣,也找上來一起。討到一點算一點,譬如不如。
我是不看好人為尋找甚至創造法律糾紛,變成創收案件的,包括:職業打假、職業知產維權。以上內容轉載自上海勞動法律師季宏偉朋友圈,歡迎大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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