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房產繼承律師告訴您簽訂拆遷協議后能否變更遺囑協議
上訴人徐一、徐二、徐三、李、張、張與上訴人張產生財產分割糾紛,在新中國成立第一天違反第204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立案后,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案子已經結了。廣州房產繼承律師就來告訴您相關的一些問題。
許1,許2,許3,李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確認徐、徐、徐依法繼承徐四遺產份額。
2、法官判決張某支付李某11萬元購買房屋,并支付46.6萬元經濟賠償。
3、李被勒令停止向張某支付拆遷補助金466,726.52元
4、事實查明后,應當重新確定繼承人的分配。
5、一審和二審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原因:
1、張購買 B10-3-701房屋,與徐某沒有贍養關系,與徐某有契約關系,這與本案的事實和理由不同,也不是本案的事由,即使可以合并審理,初審法官張支付11萬元人民幣住房,并未決定支付逾期利息和損失也是不公平的
2、一審法院裁定,李某在兩項拆遷補助金上給張某打折扣的做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張某沒有為北京 × × 25庭院(以下簡稱25庭院)的建設投入任何資金,因此不應享受任何拆遷利益。拆遷之后,2011年6月15日,許向張某支付了30萬元賠償金,張某發表聲明,放棄了對該房產的所有權。
3、由于事實上賠償的分配不明確,造成繼承人之間分配數額的錯誤,并且沒有判定許1、許2、許3應繼承的份額。
張某1上訴機構請求:
1、撤銷案件一審以及判決第三項,判決張某1在《拆遷風險補償標準協議》(編號:×××3-071-1),《〈拆遷成本補償網絡協議〉補充相關協議》(編號:×××3-071-1)項下方法全部社會權利、義務由張某1享有;
2、撤銷或者一審認為判決第四項,張某1無需向李某返還其名下拆遷補償款、周轉費;3.判決張某1名下的20平米優惠方式購房經濟利益歸張某1所有。
事實和理由:
1、一審人民法院對于錯誤可以認定徐某4遺產保護范圍,并進行不恰當使用分割。張某1在徐某4生前與徐某4達成合作協議方面取得了25號甲處宅院相對應的拆遷公司利益,并支付了一些相應合理對價,簽訂了一個相應的安置協議和個人購房服務協議,該部分城市拆遷農民利益關系不屬于徐某4的遺產;
2、案涉院落通過拆遷時以徐某4、張某1、張某2三戶家庭進行控制拆遷,在以張某1的名義直接購買的回遷房中張某1作為學生獨立的戶,享受了20平米的優惠貸款購房,該利益應歸張某1所有,由李某返還。
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變更判決;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原因:
1、一審房屋改建的事實并不明確;
2、李先生和張先生都在一審期間就投資和出資情況進行了多次陳述;
3、張先生沒有放棄遺產。
/4、重審后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重審后應當由同一陪審團出席。 因此,2018年11月19日的庭審陳述不應采納;
5、一審認定張四的遺囑無效,張三、張一不承認,不應進行評估,但一審未進行評估;
6、房屋尚未建成。
廣州房產繼承律師指出,房屋的權利義務不適宜分割的,在房屋建成后確定周轉費和違約金后進行分割;案件涉及的庭院拆除時,將房屋分割為三戶。 張二作為一個家庭,享有20平方米的優惠購買面積,其他相關權益由張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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