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解答遺囑見證人相關問題
遺囑是個人立的,別人很難知道遺囑是真是假。為了保證真實性,有些遺囑需要見證人。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證人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所以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做證人。誰能做遺囑的見證人?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在許多情況下,立遺囑人會在遺囑中,選擇公證遺囑。這不是為了使遺囑生效,而是為了增強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是公證遺囑,只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那么立遺囑就是有效的。當然公證也有條件,最好的建議是公正,因為經過公證的遺囑,效果是最高的。
一、哪些遺囑內容需要一個見證人
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五種法律形式(公證遺囑、自寫遺囑、抄寫遺囑、記錄遺囑、口頭遺囑) ,遺囑是“必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形式,其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確認。
《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略顯形式欠缺的遺囑,其內容合法,并有充分證據證明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繼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實施,此條所稱的形式上稍有一些欠缺的遺囑,僅指在我國繼承法研究實施前訂立的遺囑,并在中國繼承法制度實施后遺囑人死亡,其所具有立遺囑雖稍有欠缺,但符合自己當時的法律發展要求,應確認該遺囑進行合法合理有效。但在繼承法實施后訂立的遺囑,即便我們稍有欠缺,也不能作為認定可以有效。
遺囑體現了公民對自己企業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如果沒有因為遺囑形式構成要件的欠缺問題導致遺囑部分學生無效信息或者公司全部無效,而在遺囑人死后無法完全按照遺囑人的意思分配文化遺產,將是對遺囑人意愿的違背。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如下:
1、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所以遺囑公正不需要證人,公證處本身就可以見證遺囑。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自己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可以不需要一個見證人在場進行見證即具有中國法律制度效力。
3、代書遺囑。
代表遺囑寫的遺囑是代表另一個人寫的遺囑,因為立遺囑人不能寫遺囑。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代理人的遺囑應當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人應當代表代理人書寫,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遺囑需要見證人。
4、錄音遺囑。
所記錄的遺囑是由立遺囑人以記錄的形式口述的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款明確規定: “以錄音形式立下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以防止遺囑被篡改或者錄制虛假遺囑。”見證的方法可以是書面的或者是錄音的。遺囑記錄完畢后,應當當場蓋章,由見證人簽字,注明年、月、日。因此,遺囑記錄也需要證人。
5、口頭遺囑。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由于口頭遺囑容易被篡改和偽造,且在立遺囑人死亡后無法查證,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出上述限制性規定。因此,口頭遺囑也需要證人。
二、哪些人可以發展作為我國遺囑見證人
立遺囑的根本目的是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威脅遺囑人,偽造、變更、毀壞遺囑人的遺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證遺囑: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瓜葛的人。
上述人員不能作證的原因是: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活動受到限制,不能參加較為復雜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承擔民事活動和民事義務。作為證人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不能做見證人,因為他們與立遺囑人所立遺囑有直接利害關系。如果存在,可能會影響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對相對立遺囑人的志愿表示產生一定的影響。而且上述人員出庭作證時,很難保證其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第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相關關系發展的人,由于經濟利益之間關系的影響,難以有效保證其可以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我們這些人也不能做一些遺囑作為見證人。根據《繼承法》司法進行解釋的規定,利害關系人管理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生產經營的合伙人。
以上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遺囑公證相關問題。因為遺囑涉及個人關系,所以還需要自己處理。如果您有任何進一步的問題,請咨詢上海遺囑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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