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深圳房產繼承律師講解房產繼承相關法律規定
孫×1在作出棄權意思表示十年之久后反悔并對房屋主張繼承的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且孫×1要求繼承房產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F起訴要求北京市×××3-103號房產由孫×2繼承,歸孫×2所有;訴訟費由孫×1負擔。
孫× 1辯稱,涉案房屋是我們父母孫× 5、徐××的共同財產,他們的父母已經去世。孫X 2描述的親屬關系是真實的。
不知道孫× 6。2003年公證的情況是這樣的:孫聲稱我在1982年拿了一套租的平房,沒有繼承權,讓我配合他辦理涉案房屋的手續,于是我就去了,要什么就簽什么,要什么就辦什么手續,包括身份證都被孫拿走了。
但是事后我知道他的說法是錯誤的,我有繼承權,于是我開始上訴要公證書,公證書被公證處撤銷了。我說這不是我撤的理由。公證處回復,不管是哪種原因,最后實現的都是撤銷?,F在這是最快撤銷的方法。在那里做的公證書的所有信息都沒有效果,所以我不會再申請了。
從此,我開始了行政訴訟。在此過程中,法院沒有支持孫關于本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和繼承權的意見。這說明我有繼承權,我是利害關系人,所以房產證被吊銷了。在繼承訴訟中,我是法定繼承人,我有權決定是否繼承。不能因為被騙簽字放棄就再有繼承權了。
我不想放棄繼承權。需要說明的是,我當時是被騙的,我還有繼承權。是孫X 2誤導我當時做了一個錯誤的意思表達。退一萬步講,就算我當時想放棄,現在我已經改了,不放棄了,我還有繼承的權利,因為現在繼承又開始了。
公證的時候,我沒有做談話筆錄。我的簽名寫的是孫× 2。我被騙了。當時公證員不在場,也沒有告訴我相應的權利。我手里沒有任何相關材料。如果公證書沒有問題,公證處為什么要撤銷?公證處說公證書撤銷了,這些材料都是無效的。繼承時請重新發表意見。
根據我國繼承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孫等人隱瞞、欺騙企圖剝奪本人繼承權的行為是違法的,可以酌情減少繼承份額。不同意孫× 2的主張。
孫×4辯稱:孫×2所述親屬關系情況、房屋建設情況是否屬實。孫×62歲的時候已經去世,但這是聽我母親說過,也不知道她具體方法叫什么名字。2003年我母親去世后,我們通過四個商量一致同意將涉訴房屋由孫×2個人發展繼承,并且可以四個人一起進行前往公證處辦理了一些相應的手續,包括他們談話筆錄和放棄繼承權說明書。
當時中國也是我的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后因程序設計問題提出撤銷公證書。我同意涉訴房屋由孫×2個人信息全部文化繼承,同意孫×2的訴訟服務請求。
以上就是深圳房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房產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相關閱讀
-
劉某拒不返還彩禮強制執行案詳細閱讀
1月5日上午,在強制拘留措施施壓下,被執行人劉某家屬代其到***法院執行局履行義務,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順利執行完畢。當天下午,執行干警前往***市拘留所對劉某提前解除拘留。申請執行人宋某與被執行人劉某因彩禮返還發生糾紛,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劉某返還宋某彩禮600000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拒不履行義務,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通過案例提醒大家借房屋的風險詳細閱讀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借劉某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葛某起訴要回房屋所有權的案例,提醒生活中借房屋應該注意的風險。案情簡介: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2006年7月25日,葛某表示,1984年1月,葛某之父葛大將其位于西漢村965號的房屋委托給同村村民劉某。劉某去世后,這所房子被他的兒子劉某一家三口占據。葛大家多次催促劉某歸還房屋,但都失敗了,于是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西漢村965號房屋歸葛所有;2.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劉承擔。
-
李某與安某的彩禮返還糾紛案詳細閱讀
"被告老李系被告小李的父親,被告老沙系被告小李的母親。原告小安與被告小李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互加微信聊天了解。于2020年11月9日訂婚,訂婚時男方支付女方家彩禮166000元,女方家返還男方6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小安到被告小李家接親,支付小李家彩禮20000元,支付彝族風俗潑水費600元,潑水費是支付給來小李家幫忙的親友、鄰居。2021年2月27日在原告小安家舉行婚禮時,原告小安支付被告小李家彩禮20000元,當天小安的姐姐安甲殺了一頭牛招待被告小李家一方,小李家一方支付了3000元給小安
-
劉某與趙某未結婚登記返還彩禮案例詳細閱讀
劉某(化名)與趙某(化名)原系初中同學,2020 年 4 兩人確定戀愛關系,2020 年 10 月 1 日,雙方按當地習俗辦酒席舉行婚禮,按照農村習俗,劉某向趙某給付彩禮68888元及舅公禮金1300元,舉行婚禮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2021 年 6 月 27 日后,劉某及其家人前往趙某家協商退還彩禮,并確認二人正式分手。因雙方關于退回多少彩禮未達成一致,劉某遂訴至法院,劉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返還禮金5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