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產繼承律師:遺產繼承的相關問題探究
48號房拆遷后,何×先生和王× 5先生于2002年用該房拆遷款購買了211號房和512號房。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房主登記為××王× 5,其中211號房為王× 1、薛×購買后裝修居住。薛X稱其支付了5000元的購房認購款,何X稱該5000元應與X向其借的5000元相抵銷。
薛X認可何X已為王X 1支付了出租車押金,并向何X借款5000元,但何X在主張支付5000元認購費時并未主張抵銷,故5000元認購費仍應視為薛X的出資。
薛×稱,在購買該房屋時,何×、王× 5、薛×和王× 1曾商量211號房屋歸王× 1和薛所有,故王× 1和薛×裝修居住,但王× 1和何×不認可。
2012年8月,王×1訴至本院發展要求與薛×離婚,本院進行審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昌民初字第10995號民事法律判決書作為判決王×1與薛×離婚。
薛×對該判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上訴,后又通過申請企業撤回美國上訴?,F(2012)昌民初字第10995號民事案件判決書已生效。
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何曦于2012年10月向本院提起上訴,要求依法繼承211房和512房。 經法院調解,何鴻燊及其四個子女自愿達成協議,四個子女放棄繼承。
2012年11月6日,法院簽發(2012)常民初字第13388號民事調解書。 房屋211和房屋512由何擁有。 2013年4月26日,為什么211號房屋和512號房屋的所有權登記變更成為單獨所有權?
2013年,何 × 起訴王 × 1和薛 ×,要求王 × 1和薛 × 返還原物,并要求王 × 1和薛 × 向滕魁211提出申訴。
2013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常民初字》第6034號民事判決書(2013年),裁定王 × 1、薛 × 應將第211號房屋騰挪交給何 ×。
薛琦對判決不服,于2014年1月1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撤回上訴。 2014年1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14年)533號,準予薛琦撤回上訴,雙方執行原審判法院的判決。
以上就是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遺產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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