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如何進行?上海涉外律師帶你了解
2004年11月8日,姚某乙因搶救措施無效在德國病故。原告提出以下證據作為起訴依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涉外律師一起看看吧。
1、結婚進行登記內容摘要,證明原告與姚某乙原為夫妻之間關系;
2、公安局戶籍證明,用以證明被告人姚某佳、姜某某有4個女兒,分別是姚某兵、姚某意、姚某丁、姚;
3、離婚可以證明及翻譯件,證明作為原告與姚某乙在巴拉圭法院提出離婚;
4、經使領館認證的公證書及翻譯件,證明原告與姚某乙簽訂了一個互相學習繼承對方文化遺產的協議,并在德國企業經過中國公證;
5、德國死亡證明及經使領館認證的翻譯,證明姚毅于2004年11月8日在德國蘭根(黑森)去世,死者配偶X(已死亡);
6、墓證,照片,證明原告委托姚的妹妹姚代表原告和被告家人于二〇〇五年一月三日為姚下葬,姚死后兩個月內,被告家人始終承認姚和原告實際上是夫妻
7、信封,用以證明被告姚某佳稱因原告回國提及房屋權屬糾紛,需提供死亡證明辦理案件。原告委托X先生的女兒從德國出具姚某乙的死亡證明,并于2005年3月郵寄給被告姚某甲;
8、XX市房地產市場買賣雙方合同、交易人身份進行材料、權證及房屋建筑產權人信息,證明四被告存在假冒姚某乙名義,違法將系爭房屋以及過戶到被告王某某、展某某、陳某甲名下。
被告姚某甲辯稱,認定《繼承文化遺產保護協議》是否可以有效,應當嚴格依照原告與姚某乙在德國締結協議進行或者姚某乙在德國去世期間與協議有最密切經濟聯系的德國國家法律,而不是我們依照發展中國企業法律問題做出自己認定。
被告了解,根據研究德國民法典有關管理規定,原告與姚某乙訂立協議時不存在夫妻之間關系,相互學習繼承遺產的協議應是無效的;姚某乙去世后,原告在處理姚某乙德國工業遺產時也沒有依照德國社會法律規定將《遺產繼承協議》提交德國遺產繼承我國法院,即使《繼承遺產協議》有效,原告也以其自身實際生活行動沒有放棄了繼承姚某乙遺產的權利。
如果法院認為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繼承協議的性質應當視為遺贈。即使協議有效,原告也無權繼承爭議房屋的產權。原因如下:
1、協議中申報的雙方遺產凈值為17萬德國馬克,姚某乙對應部分為8.5萬德國馬克。原告與姚某乙訂立繼承協議時,姚某乙尚未取得本案爭議房屋的產權,本案爭議房屋不屬于繼承范圍。
如果姚某益希望其爭議房屋百年后由原告繼承,完全可以補充共同遺囑的內容,且被告認為原告繼承了姚某益在德國的房產等遺產,應價值8.5萬德國馬克,超出部分不應由原告繼承;
2、如原告在姚某乙死亡后兩個月內未接受對被告姚某甲的遺贈,應視為其放棄接受遺贈,無權主張受理本案房屋權利。
以上就是上海涉外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涉外糾紛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參與人數增多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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