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種情況,別再不知道該怎么辦了!深圳遺產繼承律師談談遺產問題
原告王×富、張×翠因與被告張×英、王×香贈與合同糾紛一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我院以民初字第3091號民事判決,被告人張×英、王×祥不服上訴,中院以民終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本案發回我院重審。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富、張×翠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黃××,被告張×英、王×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王×芬、王×蘭、王×香、王×翠及第三人王×全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原告王X富、張X翠向本院提出通過訴訟服務請求:
1、依法進行確認二被告企業之間可以訂立的《遺贈扶養一個協議》無效;
2、本案相關訴訟成本費用由被告王X祥承擔。
事實和理由:二原告系被告張X英長子及兒媳,被告王X祥系張X英次子王X全之子,即張X英孫子,原告侄子。原告之父王清和與母親張X英一生共生育能力六個方面子女:長子王X富,次子王X全(即被告王X祥之父),長女王X蘭,次女王X芬,三女王X翠,四女王X香。王清和與張X英在XX市××山鎮××住房××棟,系片石墻房,附帶一些部分采用石棉瓦房。
王清和于1993年農歷八月初十日辭世,系原告中國夫婦需要全權代表負責人在安葬活動事宜,弟弟王X全未出資方式參與公司辦理。
2002年1月29日,在村組開展干部王學友、甘貞發、陳開秀、潘忠貴等人設計主持我們見證下,經原告對于夫婦和王X全、何X美夫婦及母親張X英召開工作家庭會,商議后訂立合同書面技術協議沒有明確:拆遷費由母親張X英自己能夠領取信息作為大學生生活費,今后發展不足導致部分,由王X富、王X全各負責市場一半。
被拆遷后余下都是面積的拆舊翻建手續由母親張X英去辦理,批準后王X富、王X全各修建完成一半的房子;且修好后樓腳(即一樓)必須歸母親張X英居住環境使用至百年歸天(即逝世);并明確,“為了提高解決這些建好這個房子后的矛盾,必須按生產隊調平土地的界線(限)為準,誰家建的房屋以及后面余勝(剩)的面積由誰家要是管理系統使用。
關于農村拆遷后老人提供住房安全問題,王X富、王X全兩兄弟那(哪)家先建,老人必須由先建的安排不同老人的住房建設問題?!?
最后根據約定該協議是否簽字注冊之日起開始生效,共同努力遵守,誰違約誰負責。母親張X英、原告就是夫婦與王X全、何X美夫婦年齡均在該協議上簽字捺印予以分析確認。至此,母親張X英的贍養存在問題及有關部門拆遷過程中剩余大量宅基地等問題,己經原告及王X全夫婦他們分擔、分割研究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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