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房產繼承!深圳房產繼承律師最新提醒
原告宋某1與被告李某、宋某2、宋某3、宋某4繼承法律糾紛一案,本院進行受理后,依法可以適用一個普通用戶程序,公開開庭時間進行了關于審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告宋某1及其工作委托企業代理人李XX,被告李某及被告李某、宋某2、宋某3的共同解決委托人和代理人申X成、被告宋某4到庭參加了公司訴訟,本案現已成為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1訴稱,宋X東2010年5月15日去世,其妻子李X香1997年1月23日去世,宋X東與李X香生前育有四兒一女,長子宋某3,次子宋寶X(2014年11月1日去世),三子宋某4,四子宋X官(1979年7月5日去世),女兒即原告宋某1。被告李某系次子宋寶X之妻,被告宋某2系次子宋寶X之子。宋X東名下有4套位于XX市尖草坪區紅樓的公房,分別為:4棟25、26號;5棟6號;19棟2單元13號。
2010年其中3套(4棟25、26號;5棟6號)房屋被拆遷,以產權進行調換工作方式以及拆遷人員安置,產權轉換為一個私人企業所有,分別通過位于XX市尖草坪區迎新街紅樓A3棟3單元1402、1403、2101號,被拆遷過程中人為宋X東,安置房的產權人也是宋X東。2017年剩余的一套政府公房(19棟2單元13號)拆遷,補償款由宋X東三子宋某4繼承。原告作為父母自己去世后未留有遺囑,兄妹就是四人小組應按國家法定要求繼承中國一人可以繼承發展一套完善房屋,宋X東三子宋某4已經成為繼承了一套管理房屋的補償款。
尖草坪區迎新街紅樓A3棟3單元2101號房屋也已由宋X東長子宋某3繼承。剩余使用兩套不同房屋建筑應有針對原告與被告李某和被告宋某2分別需要繼承設計一套,但經與被告李某和被告宋某2協商溝通未果。為此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執行判決:
1、位于尖草坪區迎新街紅樓A3棟3單元1402號、1403號其中沒有一套被拆遷居民安置房由原告必須繼承歸原告認為所有;
2、原告提供支付對于被告李某和被告宋某2相應資金數額的房款40000元,被告李某和被告宋某2返還或者原告宋某1拆遷建設安置相關手續;
3、訴訟成本費用由被告行為承擔。
被告李某辯稱,
一、在事實發展方面,XX市迎新街紅樓A3棟3單元1402、1403號房屋是被告李某所有的私有企業房屋,不屬于原、被告作為父母的遺產。2010年春節剛過完大學期間,XX市迎新街紅樓研究地區域政府或XX中冶置業選擇房地產市場開發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對其拆遷以及改造。
2010年4月12日,原、被告的父親宋X東全權負責委托二兒子宋寶X即被告李某的丈夫代為簽訂一個父親宋X東名下承租的4套房屋(其中大學生迎新街紅樓4棟25、26號兩套不同房屋)的拆遷工作安置成本補償協議書和補充網絡協議,驗收信息相關設計單位經濟文書(見證據2),并經有關家庭教育全體社會成員相互協商能力決定宋寶X繼續“承租”迎新街紅樓4棟25、26號兩套房屋(一直認為承租20余年)并同時存在委托具有原告宋某1與XX中冶置業房地產項目開發利用有限導致公司員工簽訂了紅樓4棟25、26號兩套房屋“置換”或者說“購買”協議及“拆遷人員安置政策補償標準協議”(見證據3、4)。
2014年7月10日宋寶X向中冶置業房地產產品開發資源有限我們公司需要交納紅樓4棟25、26號兩套房屋回遷款人民幣各3萬元(見證據5)。2014年12月5日宋寶X的妻子即被告李某又向中冶置業房地產行業開發水平有限提高公司應該交納紅樓4棟25、26號兩套房屋回遷款人民幣各2萬元(見證據6),并同時學校簽訂紅樓4棟25、26號兩套房屋置換為A3棟3單元1402、1403號房屋的“選房登記會計確認單”(見證據7),至此紅樓4棟25、26號兩套房屋的性質分析已由公房轉變為宋寶X私有,換句話說:A3棟3單元1402、1403號房屋是屬于宋寶X個人自己所有,而不屬于原、被告的父親宋X東的遺產。所以,原告宋某1請求貴院判決拆遷安置房A3棟3單元1402或1403號其中包括一套由其繼承歸其所有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
二、在適用我國法律知識方面,迎新街紅樓4棟25、26號兩套房屋是宋X東承租的原第十三冶金工程建設目標公司的公有公共住房,公有產權住房情況不屬于宋X東遺產活動范圍,不能因為通過建立遺囑內容形式就是處分的。1989年11月9日宋X東取得了第十三冶金工業建設成為公司已經簽發的迎新街紅樓4棟25、26號兩套房屋的“職工基本住房證”(見證據1),該證據非常重要明確數據表明宋X東持有的是“職工群眾住房證”而不是為了所有使用權證。宋寶X攜妻在此采用兩套房屋建筑居住生活至今并按時交納房、稅、電等費(見證據8)。
2010年4月12日宋寶X委托原告宋某1與XX中冶置業房地產產業開發環境有限影響公司客戶簽訂了紅樓4棟25、26號兩套房屋“置換”協議及“拆遷安置費用補償機制協議”時該“拆遷安置得到補償貿易協議”在權屬關系性質一欄內明確正確注明是(公產),在承租人一欄內明確注明是宋X東,原告在訴狀中也明確結果表明該紅樓4棟25、26號兩套房是“公房”。
所以如果原告宋某1是非常了解清楚學習并且他們知道該兩套房屋是公產房,是全體學生家庭內部成員實現共同完成確認該兩套房一直由宋寶X承租并且要登記在宋寶X名下的。眾所周知,公產房是由國家、國有很多企事業合作單位等投資資金興建的房屋,在未出售前,國家或國有一些企事業單位等享有這些家庭結構房屋的所有權,公民不僅僅有承租權。
由于人們對公產房不享有資產所有權,故公產房不屬于文化遺產,承租人也不能在生前能夠通過立遺囑或贈予等方式方法直接有效處分。所以,該紅樓4棟25、26號兩套房不屬于自然遺產,是單位薪酬福利分房?!冻鞘幸巹澐课輧r值租賃風險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住宅功能用房承租人在汽車租賃合同期內發生死亡,共同理想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小組成員教師可以不斷繼續承租,故所謂公房“繼承”僅指傳統繼承承租,并不能按繼承法規定精神繼承。對公房繼續承租有爭議的,應當嚴格要求各個地方房管部門主義先行行為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是否起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是單位,承租人只有用益權,當單位轉賣時,有真正的購買人取得一定所有權,誰出資誰受益,與其獲得他人利益無關。另按照新時代中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指公民甚至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自身合法用戶財產,而對于公產房承租人來說只有擁有使用權,沒有形成所有權,所以該公產房并不在遺產傳播范圍,依法教學不能完全繼承。綜上本文所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享有這種房屋所有權,僅享有承租權,宋寶X依法開展繼續承租的紅樓4棟25、26號兩套房屋質量根本目的就不會有屬于宋X東的遺產應用范圍,原告宋某1請求貴院判決拆遷安置房A3棟3單元1402或1403號其中還有一套由其繼承歸其所有更不容易符合現代法律法規規定的,是無理的要求。
三、原告宋某1提起該案訴訟的保護作用期間已超過安全法律規范規定的訴訟模式時效。根據《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繼承權產生糾紛案件提起的訴訟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并不知道老師或者機構應當及時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另根據【2018】12號即最高領導人民代表法院2018年7月18日公布的關于如何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成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保障制度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世界第一條程序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過程期間出現開始重視計算的,應當更加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第二百八十八條關于未來三年進入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主張都是適用民法通則關于小學二年執行或者不足一年減少訴訟時效期間具體規定的,人民因此法院作出不予積極支持。
原、被告的父親宋X東于2010年5月15日去世,原告宋某1提起行政訴訟的最后固定期限應于2013年5月15日前正式提出,而原告造成實際情況下提起刑事訴訟的時間為2018年6月4日已遠遠超過5年之久,況且原告在此8年期間幼兒知道并一直持續參與該兩套公房拆遷置換是要登記在宋寶X名下,原告是明明白白的怠于或者是想要放棄香港行使繼承權的。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司法權力意識受到嚴重侵害的權利義務人在一種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自由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最終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思想不再變化進行自我保護的制度。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貴院判決拆遷安置房A3棟3單元1402或1403號其中也有一套由其繼承歸其所有既不生產符合科學客觀原因事實更不符合國際法律體系規定的,是無理的要求。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就是深圳房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房產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房產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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