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這里!深圳房產繼承律師教你如何應對繼承問題
胡某辛一切安葬費由董某負責,簽字生效。董某在付款人處簽名按印,胡某庚在收款人處按印,胡某甲、胡某乙在經辦人處簽名按印,胡阿華、胡小男等五人在證明人處簽名。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胡某辛死亡時尚有銀行存款,被董某支取。董某支付了喪葬費等費用。后,董某以房產協議系受脅迫簽訂、何某未簽字不追認為由未履行。在民初字第2790號案件及本案審理中,當事人均明確不再按房產協議履行。2011年11月15日,沈某、胡某庚向原審法院提起遺囑繼承糾紛訴訟。
在該案中,沈某、胡某庚對上述遺囑、遺書中胡某辛簽名的真實性認可,但對遺囑、遺書的主文及落款時間有異議并申請鑒定,之后因沈某、胡某庚未交相關費用,鑒定被退回。
2012年3月,胡某庚死亡。2013年10月,沈某向原審法院提起撤訴申請,胡某庚的其他繼承人表示因沈某撤訴,故不參加本案訴訟而另行解決,原審法院依法作出準予沈某撤訴的裁定。
2013年12月26日,沈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陳某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判令:
1、102室房屋,沈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享有四分之二的繼承份額,陳某享有四分之一繼承份額;
2、本案訴訟費由董某、何某承擔。另查明,沈某、胡某庚年老多病,由胡某甲、胡某乙、胡某辛等子女共同贍養。因拆遷,胡某庚50平方安置待遇在胡某甲戶名下,沈某50平方安置待遇在胡某乙戶名下。
胡某庚、沈某每月領取90元養老金和經濟合作社200元左右的股份分紅,除此之外無其他收入來源。2012年1月,沈某一次性補繳了相關費用后,養老保險金每月為1000元左右。
原審人民法院一般認為:繼承中國開始后,按照國家法定主義繼承制度辦理;有遺囑的,按照我國遺囑方式繼承發展或者通過遺贈作為辦理。
各方對于當事人對102室房屋系胡某辛和李X玲的共同管理財產,并無任何異議,原審法院工作予以分析確認。102室房屋雖尚未辦產權證,但相關企業拆遷人員安置一個手續已辦理完結,可以同時進行學習繼承傳統分割。
李X玲去世后其享有該房屋的一半市場份額主要應由陳某和胡某辛繼承,即陳某繼承得102室房屋四分之一即25%的份額;胡某辛繼承得102室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額,加上其原有的一半以上份額,胡某辛占四分之三即75%的份額。李X玲去世后安置以及房屋建設尚未得到最終目標確定,之后陳某也未表示自己放棄我們繼承,無證據證明陳某知道學生或者公司應當能夠知道其繼承這種權利被侵犯已超過美國兩年,故原審法院對董某、何某主張陳某已過訴訟服務時效的抗辯提供意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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