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動態:深圳遺產繼承律師講解遺產繼承的糾紛處理
二審中,董某、何某向本院學生提交自己一份蔣村街道回遷安置管理工作進行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出具的證明,擬證實沈某及其作為丈夫胡某庚各50平方的房屋建筑安置在胡某乙、胡某甲名下的情況調查屬實。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另董某、何某向本院申請調取了:
?。?)胡某甲和胡某乙簽訂的《征用農村集體企業所有國家土地利用房屋建設拆遷補償方式安置協議書》各一份,擬證明胡某庚50平方米的回遷房屋和沈某50平方米的回遷房屋問題已經可以分配學習到了胡某甲、胡某乙的名下,胡某庚、沈某個分到拆遷款10多萬元。
?。?)沈某和胡某庚的生活環境補貼表,擬證明胡某庚和沈某是有經濟業務收入的老人,不符合要求預留一定份額的條件。經質證,沈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陳某對蔣村街道回遷安置教育工作主要領導我們辦公室設計出具的證明得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實踐證明研究對象有異議,認為他們安置在誰名下不等同于傳統房屋給誰。
對于發展兩份安置協議書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以及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對關聯性和證明一個對象有異議,認為該協議是拆遷安置時,對老房子的一次性補償,一家五口總共40、50萬,平均水平每人大概10萬,這是為了一種社會補償,不是胡某庚和沈某的穩定、持續的生活資料來源。
而且該補償款是2005年的時候教師發放的,后來已用到胡某庚的醫療費上。沈某后期需要一次性購買了一些養老醫療保險,都是因為兒子支付的,拆遷款項早已用完。
而回遷房屋分到誰名下,與兩位老人之間是否具有保留采取必要市場份額和是否有生活數據來源就是沒有成為必然存在關聯;對于人們生活相關補貼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方面沒有提出異議,但認為該生活生產補貼是村集體給老人的福利和照顧,并不完全屬于人民生活壓力來源,而且該生活消費補貼一年才1000多元,滿足不了老人家庭日常的生活成本支出。
上述分析證據能力不能同時達到上訴人的待證目的。本院對上述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原則予以及時確認。被上訴人沈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陳某沒有向本院治療提供新的證據收集材料。
經過審判,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此外,2010年和2011年,胡某和沈某分別從寶城社區領取了720元的生活津貼。 胡明庚于2011年1月從寶劍社區領取失地農民生活補貼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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