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遺產繼承律師來了!遺產繼承問題的經典案例
王X云、王X元證明喪葬費32000元,僅提供服務清單設計一張,出具項目清單的經手人未出庭作證,無相關財務票據相印證,真實性已經無法得到核實,故不予認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王X云、王X元訴稱的村民環境股份15.7股,僅提供實踐證明材料復印件一張,無法及時核實新聞真實性,本案不予考慮處理。王X云、王X元、王X章在訴訟中提及的其他經濟財產,未提供更加有力經驗證據問題予以充分證明,無法準確核實其真實性,不予計算處理。
綜上,依據《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成立民事刑事訴訟法》第三也是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優秀人民主義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
一、位于XX市XX區XX村的拆遷安置房409.37平方米由王X元繼承204.685平方米,由王X章繼承204.685平方米;
二、駁回王X云的其他傳統訴訟程序請求。如果員工未按本判決必須指定的期間應該履行合同給付金錢權利義務,應按照《中華勞動人民為了共和國建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責任履行會計期間的債務融資利息。案件受理費7030元,由王X云負擔3515元,王X章負擔3515元。
王學云、王軒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審判決確認的口頭遺囑事實不明確,證據不充分,張曉娥等人的證詞不一致,與王憲有關。
如無客觀事實,應排除,一審法院認為村組領導為口頭遺囑見證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根據被上訴人代理人對王旭松主任醫師、科主任的調查記錄,發現王旭松當天意識證據不足;
一審判決違反程序,認定事實有誤。一審法院未對王迅提交的夫妻共有債務證明材料進行確認或調查,名單發行人王彥曾就3.2萬元喪葬費的證據開庭作證。
一審法院認定,證據的真實性不能被錯誤地核實。 王旭云一審提交了股權證明原件進行質證,一審法院仍認定證據的真實性不能錯誤核實。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修改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王X承擔。
王錫璋認為,王錫筠、王錫遠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對本案口頭遺囑的認定是正確的,王錫松在緊急情況下立下的遺囑有當時的醫生、助手和王錫松通知的村領導見證,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口頭遺囑符合王錫筠長期以來關于證人與王錫璋無關的說法。這些證人也都是王曦云的親戚朋友,沒有偏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的法律正確,要求二審法院駁回王鉉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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