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區打浦橋律師打官司需要哪些證據?
1.婚姻糾紛案件。
(一)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未登記結婚的,證明同居時間或婚禮時間;
(3)再婚,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和情況;
(五)一方或者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應當提供軍隊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有理性缺陷、性病、精神疾病診斷等證據;
(七)一方因犯罪被判勞改的,原判法院、刑期、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后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相關證明;
(12)要求證明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
(13)支付撫養費金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財產名稱、數量、價值證明;
(15)財產性質證明(婚前、婚后或夫妻約定財產);
(16)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的證明及性質(婚前、婚后、男女單獨債權債務);
(18)住房狀況證明(私房建設時間、面積、成本;公房戶名、面積、房間數、常住人口、來源分配);
(19)其他證據。
二、繼承遺產糾紛案件。
(一)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親屬證明;
(二)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類型、數量及折價清單;
(三)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口頭遺囑,以及附有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補充:打印遺囑或者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遺囑原件和兩份以上證人材料。打印遺囑要求,遺囑人和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人和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撫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應當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七)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公公母遺產的,關于自己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享被繼承人遺產的相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3.撫養費案件。
(一)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工資。收入狀況證明;
(3)兒童身體狀況證明;
(4)兒童醫療費用票據;
(5)兒童學習費用的票據及相關證明;
(6)其他證據。
4.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案件。
(一)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二)各自撫養子女有利或者不利條件的證明;
(3)各自經濟收入的證明;
(4)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5)其他證據。
5.贍養糾紛案件。
(一)被贍養人身體、經濟、居住等證明;
(二)子女贍養被贍養人的證明;
(3)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證明;
(4)其他證據。
6.債務糾紛案件。
(一)貸款協議或借據;
(二)貸款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款人交付。收到錢的憑證;
(四)債務人貸款用途的證明;
(五)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無利息協議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還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不償還,債權人要求償還催告后的利息的,關于到期或者催告的證據;
(七)債務人下落不明的,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和清償債務的有關證據;
(8)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7.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證據;其他部門處理糾紛的相關證據;
(二)被告侵權的證據;
(3)證明人身侵害及傷害后果(疾病診斷、法醫鑒定、相關照片等)。
(4)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證據(醫療費用證明、誤工天數、誤工收入證明、醫療部門允許專人護理證明、護理費用證明、車票等。
(5)要求賠償喪葬費或生活費的,親屬關系證明、受害人生前撫養、贍養、贍養證明、喪葬費證明;
(六)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有過錯證明;
(7)其他證據。
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發生糾紛的時間、地點、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侵權的證據;
(3)財產損害證明(財產名稱、數量、發票、損害現場及實物照片、相關部門鑒定等)。
(4)財產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五)產權糾紛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六)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有過錯證明;
(7)其他證據。
9.飼養動物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
(1)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證明;
(2)證明受害人受到侵害和損害的后果(疾病診斷、法醫鑒定、相關照片等)。
(三)因受害人過錯造成損害的證明;
(四)因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的證明;
(5)其他證據。
10.產品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賠償糾紛。
(1)產品原物、遺留物或照片;
(2)產品制造商。銷售人員明(產品票據、信用卡、保修證);
(三)有關部門質量鑒定證明;
(四)人身證明財產受到侵害和損害的后果;
(5)運輸人員。倉儲人員按時完成對他人財產負責的證明;
(6)其他證據。
11.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
(一)公安交通部門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者復議裁定書;
(2)證明受害人的傷害和傷害后果(疾病診斷、法醫鑒定、傷害等級、相關照片等)。
(3)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用、住宿費用、交通費用證據(醫療費用證明、誤工天數證明、誤工收入證明、醫療部門允許專人護理證明、護理費用證明、住宿費用證明、車票等。
(四)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應當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含出生日期等扶養人情況證明);
(5)其他證據。
12.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勞動仲裁委員會送達起訴人裁決日期的證明;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雇傭關系證明;
(4)證明工作起止日期;
(5)企業開除。辭退員工的決定。
(6)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有關規章制度;
(七)職工違法違紀證明;
(8)員工工資、資金等收入的證明;
(9)用人單位支付培訓費證明;
(10)職工必須規定服務期限;
(11)其他證據。
13.追索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勞動仲裁委員會送達起訴人裁決日期的證明;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雇傭關系證明;
(4)證明工作起止日期;
(5)員工名單;
(6)證明勞動天數和應得工資;
(七)拖欠勞動報酬具體金額的證據;
(8)其他證據。
14.勞動保險和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勞動仲裁委員會送達起訴人裁決日期的證明;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其他雇傭關系證明;
(4)證明工作起止日期;
(5)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證據;
(6)員工工資、資金等收入的證明;
(7)職工傷勢鑒定及醫療費用單據;
(8)其他證據。
1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1)申請人國籍證明(戶口本、護照等);
(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正本及證明中文譯本;
(3)作出判決(調解)的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已生效的證明文件,由外國公證部門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公證,并提供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由外國公證部門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公證,并提供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外國法院作出判決(調解)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
16.房地產案件應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產權糾紛案件。
(一)房屋產權證明;
(2)房屋來源證明(買受、繼承、分析、受贈等)。
(3)共有房產形成證明(共同投資建設、翻建、購買、繼承、贈與等)。
(4)房地產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產權轉讓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入證明;
(6)房地產稅人的姓名和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
(7)其他證據。
(二)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一)房屋產權證明;
(二)房屋買賣合同及公證書;
(三)有關部門批準買賣房屋的文件;
(4)房屋交付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并收取房款的憑證;
(6)買方身份證明。購房用途及房籍證明;
(七)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意出售房屋的證據;
(8)出租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9)其他證據。
(三)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一)房屋產權證明;
(二)房屋租賃許可證;
(3)房屋租賃合同;
(4)欠租時間、金額證明或欠款;
(5)修復前房屋質量證明和合理費用證明;
(6)原房屋平面結構草圖;
(7)轉租協議及轉租人從中獲利的證據;
(8)其他證據。
(四)房屋騰遷糾紛案件。
(一)房屋產權證明;
(2)房屋租賃合同;
(三)被騰遷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他住房或者可以搬遷的證據;
(4)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繼續出租等)的證明;
(5)出租房屋買賣的,承租人是否優先購買相同價格的證據;
(6)業主是否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搬遷證據;
(7)其他證據。
17.貸款合同糾紛。
(一)合同(貸款申請書、相關貸款憑證、協議及雙方同意修改貸款合同的書面材料);
(2)擔保程序;
(3)貸款保證的材料和財產證明;
(4)貸款實際使用證明;
(5)還款通知書;
(6)還款付息憑證;
(7)利息計算明細;
(8)利息計算依據;
(9)其他證據。
18.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合同及變更合同內容的協議。批注或批單;
(2)投保單;
(3)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4)預約保險合同及預約保險單;
(5)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6)投保人不申報、隱瞞、錯誤申報主要危險情況的證明;
(7)投保人關于轉讓、轉讓、出售的書面通知;
(8)投保人通知保險標的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的證明;
(9)保險人對消除不安全因素提出合理建議;
(10)投保人故意發生保險事故的證明;
(11)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采取措施避免擴大損失的證明;
(12)投保人在事故發生時實際遭受損失的證明;
(13)損失物資的價值和投保人從第三方獲得賠償的證明;
(14)其他證據。 上海黃浦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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