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合同律師以案說法講解合同糾紛的相關問題
上訴人周甲、吳某某、周乙因屋宇生意合同糾紛一案,不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0)楊民四2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構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閉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房產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經審理查明:2009年7月28日由周甲、吳某某、周乙作為甲方與侯某某作為乙方,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生意合同》一份,商定由甲方將上海市包頭南路629弄某號501室屋宇出售給乙方,屋宇總價為人民幣(如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110,000元。2009年10月28日以前雙偏向房地產生意業務中央請求辦理讓渡過戶手續。
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應書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催告之日的7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片面解除合同,并書面關照乙方,自收到關照之日起7日內乙方未提出貳言,合同即行解除。
甲方可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領取逾期未付款20%的違約金,余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缺乏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關照之日起7日外向甲方領取。若乙方守約給甲方造成經濟喪失的,甲方實踐經濟喪失跨越乙方應領取的違約金時,實踐經濟喪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補償。
該屋宇售價為1,110,000元整,乙方必須另領取裝修賠償等用度240,000元整。甲方發售該屋宇總收入為1,350,000元整。
合同另對付款體式格局有商定:乙方于甲乙兩邊簽訂生意合同后當日內領取房款210,000元整,此中包括已付的定金50,000元整;2009年7月31日前領取120,000元整;甲乙兩邊配合前去上海市楊浦區房地產生意業務中央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當日乙方領取房款240,000元整。
甲方批準乙方經由過程銀行請求按揭存款的方式領取部分房款金額為770,000元整,于乙方生產證后25日內由銀行間接放入甲方的賬戶,乙方如不需存款,此款子在房地產生意業務中央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當日以現金支付給甲方,假如乙方的請求未獲經由過程或許經由過程的存款額度部分缺乏請求額度,則乙方應在房地產生意業務中央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當日將不足部分補足。
尾款10,000元整乙方于甲方交房終了并結算好交房前的各項使用費用后即時支付給甲方。合同還對其余事項進行了商定。
合同見效后,侯某某至2009年8月6日止共領取購房款300,000元。2009年8月13日甲、乙兩邊又簽訂了協議書一份,商定:買入方如在存款方面涌現問題,賣出方批準延期一個月進生意業務中央,不追查守約義務;賣出方如不克不及款清交房,買入方批準延期一個月交房,不追查守約義務。
以上就是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告知乙方。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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