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要如何解決?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來講講
上訴人江民就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第3 1472號民事判決就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向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成立合議庭進行審判。 此案現已結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19日,江某某與上海金鑰匙服務投資企業管理能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問題簡稱金鑰匙公司)簽訂《上海一通國際汽配城商鋪意向書》,其中一個約定:金鑰匙公司可以將上海市閘北區汶水路某號A1-55-A168(共13間)預租給江某某作經營過程中使用,面積約465平方米,合同簽訂期為5年起簽,商鋪信息交付為同年12月底,每平方米每天通過租金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分析人民幣)2.50元,物業每平方米每月3元。
商鋪預訂金為60,000元,預訂書一經提出簽訂過程即為商鋪以及租賃發展關系研究確認。雙方同時還對我國其他國家有關工作事宜方面作了明確約定。同日,江某某支付給上海市一通汽車產品配件行業市場經濟經營風險管理水平有限資源公司(以下我們簡稱一通公司)預訂金60,000元。
2008年4月5日,江某某(乙方)與金鑰匙公司(甲方)、案外人謝某某(丙方)簽訂《商鋪數據調整相關協議書》,其中一種約定,經三方之間友好交流協商,甲方現同意將乙方在“上海一通國際汽配城”原預訂承租商鋪價格調整至A1-45至A1-53(共9間),并承諾將不再發生更改,如甲、乙、丙方再更改,更改方須賠償要求對方無法估計的一切社會損失。
丙方為此次設計調整自己商鋪的負責人,負責人員調整治療前后需處理的各種活動事項,因調整從而導致項目甲方需向其他一些客戶提供賠償的損失包括應由丙方承擔。嗣后,金鑰匙公司未能與江某某學生簽訂商鋪租賃業務合同,也未向江某某交付時間預約的商鋪。
一審法院還認定,江是上海華豐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7年12月18日,江某與陳某簽訂租賃合同,同意將宜通公司的一家店鋪租賃給陳某,地址為上海市閘北區文水路155-161號店鋪。建筑面積240平方米,租金3.20元/平方米/日,物業管理費3元/平方米/月,租賃期限5年。 陳的押金是江的10萬元。
同年12月21日,陳向江支付10萬元,江出具收據。2008年4月7日,江某與陳某簽訂了補充協議,雙方將租賃面積調整為155-149個,共租賃面積180平方米。 隨后,江未被交給陳某,陳某已向法院起訴。 經審理,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裁定:1、陳某與江某簽訂的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終止; 姜建清應雙倍償還陳方20萬元的存款。
2009年10月23日,江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江與金鑰匙公司終止租賃合同,金鑰匙公司與通行證公司共同償還押金6萬元,支付罰款33.50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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