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何處理?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
審理中,原告余某某向本院進行起訴兩被告和案外人喬琪,要求企業確認兩被告和喬琪簽訂的聯誼路房屋的房屋信息買賣雙方合同管理無效,2013年5月13日本通過本院發展作出三337號民事法律判決,判決兩被告與喬琪簽訂聯誼路房屋的房屋市場買賣交易合同行為無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喬琪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設定于聯誼路房屋上的預告登記;兩被告返還喬琪房款100萬元;喬琪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搬離聯誼路房屋,后喬琪向上海市經濟第二部分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工作提出解決上訴,經審理后,上海市世界第二就是中級以上人民需要法院為了維持了原審判決。
以上事實,有民事調解書、房地產登記信息、結算單、村委會證明、安置簽報、民事判決書、房地產評估報告、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籍信息、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為證,經審理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聯誼路的產權登記在原告余某某、被告張某某、被告周某某名下,為三人共同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共有人在失去共同基礎或者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鑒于原告已與被告張離婚,原告要求分割聯誼路房屋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原、被告共同認定的聯誼路房屋的市場價值、雙方占有房屋的份額、爭議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情況等。本院判決聯誼路房屋歸兩被告共同所有,兩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折價款46.5萬元。
至于大寧路667弄2號601室的房屋,由于大徐家閣房屋是余某某婚前的農村宅基地私房,該私房拆遷后獲得的補償是對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財產損失的一種補償,應歸該私房所有權人所有。作為核定人口,兩被告僅享受快速搬遷費、獎勵費等補償。二被告認為原告與張結婚后擴建大徐家閣房屋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而且原告拿到回遷房后,又將大寧路667弄302室聯誼路的房屋進行了買賣。產權人將其登記為原告與兩被告的共同所有,共同生活的兩被告已得到安置。故二被告關于大寧路667弄2號601房房屋銷售款應分割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上海市上海寶山區聯誼路501弄28號101室房屋歸被告張某、被告周某某公司所有,被告張某、周某某于本判決已經生效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進行支付作為原告余某某通過上述分析房屋折價款以及人民幣465,000元。
逾期不支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將逾期不支付的利息加倍計算。
案件受理費為17,147元,鑒定費為5,200元,原告余某負擔7,499元,被告張某、周某熊14,89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學生提交上訴狀并按要求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可以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作為第二部分中級以上人民通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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