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以案說法為您講解離婚財產相關案例
原告于某,被告張某。一起周家財產分割糾紛案,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舉行公開聽證會。原告余某及其主要代理人陳立星、被告張某及其主要代理人楊國友(以及被告的主要代理人周某)出庭應訊。案子已經結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告于某聲稱,原告和被告張某于2000年5月再婚并登記結婚。被告姓周,是張某及其前夫的女兒。之后原告與張某于2010年6月17日經調解離婚。
2007年,原告搬遷了位于 Ling Shi Road 的189號房(以下簡稱“徐家閣大宅”) ,原告位于 Daning Road 38巷667巷2號601室302室兩套住房,產權為原告之一。2007年,原告以86萬元的價格出售了 Lane 66738號302室的房屋,購買并裝修了寶山區城市里501弄28室101號房屋(以下簡稱“聯誼路房屋”) ,房產權登記在原告名下,被告三人。
此外,2008年原告將大寧路667號2號601室房屋以78萬元售出。原告辯稱,聯誼路房屋的購買成本來自原告婚前在 Big Xu Jia Ge House 所擁有的 Ling Shi Road 房屋的拆遷付款,因此該房屋應屬于原告婚前的財產,原告原本將兩名被告登記為聯誼路房屋的業主,以方便他們在廣州的工作和就業。因此,即使兩名被告是聯誼路房屋的業主,他們也只能享有一小部分的權利,所以對于法院,原告的房屋,原告支付兩名被告的房屋折扣四十萬元。
被告張、周共同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與張的婚姻關系是真實的。原告大寧路667弄2巷601室、大寧路667弄38巷302室的全部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安置標志還指出,在該房屋被拆除時,兩名被告是該房屋的共同居住者。
因為安置房的產權手續是在搬遷后由原告一人辦理的,所以這兩套回遷房將由原告一人登記在原告一人名下。聯誼路的房子是用大寧路667弄302房的房款買的。該房屋已被兩被告占有使用,故要求聯誼路房屋歸兩被告所有,由兩被告向原告支付折價款20萬元。大寧路667弄2號601室的房子確實已經賣了。兩被告要求分割房屋銷售價款78萬元。擴大徐家閣房屋婚前面積給原、被告,婚后兩被告要求按增值部分分得25萬元。
針對兩被告的答辯評價意見,原告可以表示,大徐家閣房屋是農村地區宅基地進行房屋拆遷,土地的使用者是原告一人,兩被告均是外地戶籍,安置工作情況分析說明企業能夠充分證明動遷是按照我國房屋使用價值的。且雖然大徐家閣房屋核準的建筑施工面積是39平方米,但是對于其他國家面積均是原告在和張某結婚前所搭建的違章建筑,故兩套房屋設計都是一個安置給原告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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