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知多少?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來講講
在再審中,永勝公司同意抗訴機關的意見,并建議在原二審中,為證明雙方已完成另一筆380萬元以上的業務,還提供了12份出口貨物申報。 12份報關單是貨物已交付的重要證據,經二次審核未發現原出口報關單不恰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福林認為:1、永盛公司與服裝公司簽訂的代理銷售合同共12份,用于辦理出口報關和出口退稅,12份合同的真實依據是雙方簽訂的9份合同訂單。 增值稅發票是在合同簽訂時開具的,這就說明了這一點。 兩份合同中記載的貨物名稱不一致,這與中國向美國出口服裝的現狀是一致的。 由于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購買出口配額是在之后,而貨物在出口時報關,出口代理合同、發票應按照配額記載服裝名稱、數量、單價申報,因此,12個代理出口合同和9個訂單的貨物合同將與其他合同不一致。 永勝為證明380萬元以上業務的存在而提供的代理合同、增值稅發票和出口報關單,正是永勝申索410萬元以上業務所缺乏的證據材料。 因此,380多萬元的合同被包括在410多萬元的業務中。 2. 永盛公司無法提供雙方380萬元以上業務的合同、流程單、交貨證明等證據,無法證明雙方存在380萬元以上業務。 3. 吳一平不了解服裝公司的付款情況和付款安排,出于與永勝公司陳總的關系,出具了還款計劃。
經重新審核后,由2002年4月至8月,中誠公司與富林公司簽訂了服裝訂單9(其中一份傳真)的合約。在合同中,雙方就加工服裝的名稱、規格、單價、數量、質量要求、交貨地點、交貨日期和付款條件達成一致。富林于二○○二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五日分兩期付款予永盛三十萬元。2002年10月10日,福林公司上海業務負責人吳益平向永盛公司發表聲明,確認永盛公司加工的服裝總額為4104714元。2002年10月12日,吳亦平向中興公司發出有關付款安排的傳真,內容如下:10月30日應當能夠向中興公司支付30萬元;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能夠先后支付一百五十萬元;在2003年1月31日或之前支付150萬元;在2003年2月底前結清余額。
另查明,2002年1月10日,富林公司與服裝公司簽訂進出口代理協議,約定服裝公司在其經營范圍內為富林公司代理進出口,與富林公司指定的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并約定出口涉及配額,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有效期為2002年1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
此外,永盛公司與服裝公司簽訂了服裝代理采購銷售合同12份,涉及金額3.8億多元。合同中規定了名稱、數量、單價和付款條件。在12份合同中,除2份合同標明了合同時間和交貨日期外,其余10份合同沒有標明合同時間和交貨日期。永盛公司向服裝公司共開具了39張增值稅專用發票。
2002年7月11日至2003年1月27日,福林通過服裝公司向永盛支付了共計2663,487.12元,共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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